為完善揭陽市財務總監的管理制度,加強財政監督,根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財政局重新修訂了《揭陽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并請示市政府頒布施行。我局對該文修改形成《揭陽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法制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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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法制局
2017年11月2日
揭陽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重點工程和重點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總監的委派和任免,由市財政局提出方案,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干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財政局實施。
市財政局設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擬訂財務總監的管理辦法和財務總監人員工作守則,會同有關部門審定需要委派的財務總監以及招聘、培訓、考核、續聘、辭退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派駐財務總監的對象為政府重點工程和重點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職資格
第四條 財務總監委派采用委任和公開聘任兩種方式。委任是指政府從市財政局、審計局等行政單位的在職人員中直接選任;公開聘任是指由政府向社會公開招聘或政府委托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向社會公開招聘,并擇優任用。
第五條 財務總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自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二)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財務、會計和宏觀經濟管理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現任財政、審計、稅務部門正科級職務 3 年以上或副科級職務 5 年以上;
2.財政、審計、稅務以外其他主管部門現任財務科長職務 3 年以上,并從事財務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現任大型企業(集團)總會計師或者財務部長(經理) 3 年以上,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4. 國家985或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或具備全日制法學研究生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職工作,年齡男 55 周歲以下、女 50 周歲以下;對德才兼備、工作業績優秀者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委派為財務總監:
(一)違反財經紀律、制度,利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的;
(二)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三)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因其他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違紀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回避制度。派駐財務總監單位領導人與擔任財務總監人員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不得擔任該單位財務總監。
第三章 職權與責任
第八條 財務總監派駐市直單位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重大財務事項有表決權。財務總監必須向市政府和派駐單位負責,定期向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財務總監只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負有監督責任,不參與派駐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財務核算工作。派駐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會計事務各負其責。
派駐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依法進入企業董事會,成為董事會成員。
第九條 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督促派駐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支持派駐單位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二)監督派駐單位財務管理,指導派駐單位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協助派駐單位正確使用財政性資金,對重大財務支出事前向派駐單位提出獨立的審核意見;
(三)參加派駐單位有關財務方面的重要會議或公司董事會
議,參與資本經營和財務決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提出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方面的建議;
(四)審核派駐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用款申請、追加預算和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審核財務會計報表、財務分析、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清產核資報告、利潤分配方案、融資方案、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
(五)監督派駐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外收入,是否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是否及時足額繳交財政;
(六)監督檢查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嚴禁派駐單位設立“小金庫”;
(七)審核政府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方案是否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后,是否按規定時間及程序進行竣工結算及財務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登記手續是否完備;
(八)對派駐單位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九)對派駐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調動和獎懲享有建議權;(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的相關規定;
(二)不得超越職權范圍;
(三)不得違規接受單位饋贈;
(四)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實行輪崗制度。財務總監在同一派駐單位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 3年。
第十二條 財務總監設專職,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對財務總監每年進行任職情況考核,考核結果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 4 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委任、聘用、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在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派駐財務總監的單位要配合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做好財務總監的考核工作,對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等情況,定期向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任職期間的待遇:
(一)在機關公務員中直接委任的財務總監,其工資、獎金、政策性補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參照相當副處級行政級別公務員工資標準核準后,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二)向社會公開聘用的財務總監,應簽訂聘用合同,其工資、獎金、政策性補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參照市直公益一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六級職員工資標準核準后,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三)財務總監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撥付的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補貼和辦公、出差、用車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標準列入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派駐期滿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回原單位安排工作,如到退休年齡,由原單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予以免職: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財務總監職責的,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嚴重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任職情況考核為不稱職的;
(三)在任職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達 3 個月以上的;
(四)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的聘用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編制聘用計劃。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根據財務總監職位空缺情況,制定聘用計劃,并報市人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二)發布招考公告。由市財政局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數、對象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證件及材料,考試科目、內容、方法和時間;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應試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報名,并按要求提供有關履歷證明,由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對其資格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內容主要包括時事政治、國家財稅法規、法律、行政事業和企業財務管理、行政事業和企業會計核算制度以及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知識;
(五)考核。主要考察應試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情況;
(六)體檢。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根據應試人員考試、考核和體檢的結果,擇優確定聘用人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八)財務總監采用三年一簽訂聘用合同形式。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年的,原則上以到法定退休年齡為限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公室根據聘用財務總監每年任職情況考核的結果,決定是否續聘。稱職以上者可予續聘;不稱職者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財務總監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12月31日止。2012 年11月19日揭陽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揭陽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