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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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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二稿)》意見的公告
相關文件: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服務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市人民政府將《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列為我市2018年規章立法計劃繼續審查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城管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并請示市政府以規章形式頒布施行。我局將該辦法《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8827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法制局法制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768186

電子郵箱為:fzjfzk124126.com

                               

                                                    揭陽市法制局              

     2018年7月27日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二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行政區域內的市、鎮的建成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穿越城市、鎮建成區的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納入市容管理范圍。

    第三條定義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地載體,以符合《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的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以及繪制、張掛、張貼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商號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戶外廣告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的原則。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主管部門工作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工作職責本辦法規定的巡查監管、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在本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職責范圍和行政區域內,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

第七條其他部門工作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戶外廣告設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公路、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交通運輸、公路、城鄉規劃、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


            第二章 規劃和技術規范

第九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審批、監管的依據。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指引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總體規劃,為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提供指導性依據,提出戶外廣告設置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是以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為依據,以特定區塊、道路為適用對象,結合區域特色和具體要求而編制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并規劃一定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部門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經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榕城區、揭東區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程序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征求環境保護、公安、工商、交通運輸、公路、安全監管、氣象、文廣新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批準后公布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公告,并長期在政府網站公布。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四條依法取得私人用地使用權利用私有的場地、載體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提供戶外廣告設置場地、載體的合法權屬證明。

第十五條取得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設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后,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上繳財政。

 出讓合同簽訂后,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為大型戶外廣告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相關工作。屬于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在制定出讓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征求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位于公路兩側的,還應當征求同級交通運輸、公路部門的意見。具體出讓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大型戶外廣告經同意后設置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征得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材料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場地、載體合法權屬證明;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四)擬設置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效果圖;

(五)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還應當提供專業設計部門提供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十九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集中審批制度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申請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并經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后統一作出答復。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有關材料分別轉交同級交通運輸、公路和其他有關部門。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公路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告知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同意設置的審查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同意設置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統一答復申請人,同時告知交通運輸、公路和其他有關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審批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其他戶外廣告的設置程序設置其他戶外廣告的,應當在設置前,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詢規劃條件和技術要求。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查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設置人提出設置要求;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設置人不予設置的理由。

第二十一戶外廣告設置要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核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技術規范;

(三)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扭,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響;

)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五)利用交通工具設置電子顯示屏幕戶外廣告,不得影響車輛、行人的通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車輛駕駛人員對馬路情況的判斷

(六)大型戶外廣告自批準設置之日起60日內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自批準設置之日起90日內設置完畢

(七)設置完畢后,設置人應當將載體、場地恢復原狀

(八)設置完畢后,版面閑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30日;閑置超過30日的,閑置期內,設置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建設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并在驗收后5日內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景圖等驗收資料。

第二十二條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程序因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申請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形式和范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的辦理期限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設置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義務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大型、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信息、其他戶外廣告查詢申請處理情況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信息檢索系統,與城管執法、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的有效期除立柱式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外,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為3年。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期滿之日起3日內由設置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期滿申請延期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可以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予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期滿后不再申請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

第二十七條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設置戶外廣告利用出租小汽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戶外廣告的設置標準和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戶外廣告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公益廣告的,無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張掛、張貼廣告的批準程序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公共張貼欄,為轄區內需要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等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張貼廣告的位置

單位和個人在公共張貼欄張貼小廣告的,應當向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張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廣告。

 第三十條設置公益廣告的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傳。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中,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發布公益廣告,具體由公益廣告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因公共利益原因拆除合法戶外廣告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變更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招牌設置要求】招牌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第三十四條共用招牌指示牌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設置單位指示牌,原則上實行多個單位共用一塊指示牌。同一單位臨多條道路的,可以在該單位主要進出道路的入口設置一塊單位指示牌。

第三十五條不得利用招牌發布或者變相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附帶電話號碼、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的,視為戶外廣告。達到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歇業停業自行拆除招牌設置人歇業、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恢復依附物原狀


            第五章  維護和監管

第三十七條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管義務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定期進行安全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其中,設置期滿兩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遇臺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況,設置人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戶外廣告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條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義務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健康,外觀整潔、完好、美觀。當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設施完好;設置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巡查監管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巡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夜間照明設施,不符合城市照明要求的,應當責令設置人整改;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畫面顯示不全、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管,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整改。

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巡查中發現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可以作出責令停止設置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設置人或者施工人不停止設置行為的,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利用招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戶外廣告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準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等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驗收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完畢后,設置人未組織驗收投入使用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十二超過設置期或者使用年限未更新或者拆除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期滿未拆除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未更新或者拆除的。

四十三【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廣告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廣告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并處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變更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五條利用招牌發布或者變相設置戶外廣告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置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利用招牌發布或者變相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第四十六歇業停業未履行拆除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招牌設置人歇業、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未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安全監管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查和防范義務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維護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義務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廣告的標準本辦法中戶外廣告大小標準依據《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確定。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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