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管執法局關于征求《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對《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9月27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城管執法局法規與行政審批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 真:0663-83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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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8月28日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控制通則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審批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和備案
第五章 維護和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城市、鎮的建成區;
(二)穿越城市、鎮建成區的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載體,以符合《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的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以及繪制、張掛、張貼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設置人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的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的原則,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安全,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及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綜合協調;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生態環境、財政、氣象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控制通則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控制通則、重點管控區域戶外廣告設置實施方案(以下分別簡稱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實施方案)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依據,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
(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等技術規范要求,明確戶外廣告集中展示區、一般控制區和嚴格控制區空間布局及分類控制要求,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二)控制通則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照明等具體要求,以及設計、施工、維護等管理要求。
(三)實施方案應當根據專項規劃和控制通則,明確重點管控區域戶外廣告的設置數量、地點、造型、色彩、形式、材料等控制要素。
第七條 揭陽市區的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實施方案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其余縣(市)的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實施方案由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后的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實施方案,不得隨意更改。
需要對經批準的實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減少戶外廣告點位等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及向社會公告等方式征求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實施方案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便于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審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隔聲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隔聲墻);
(二)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及其建筑控制地帶;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
(四)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五)妨礙生產和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城市形象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
(八)影響被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影響消防通道的。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的要求。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批準或者規劃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相應的設置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技術規范;
(三)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鈕,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影響周邊環境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四)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五)設置完畢后,版面閑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三十日。
建設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和實施方案的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審批機關移交實景圖等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
第十二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組織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應當由市委宣傳部門審核或者提供。
在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四條 利用私有的場地、載體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提供戶外廣告設置場地、載體的合法權屬證明。
第十五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傳。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轉為商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十六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設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后,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出讓合同簽訂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戶外廣告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商業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公共張貼欄,為轄區內需要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等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張貼廣告的位置。
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廣告,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達到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利用機動車身做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利用機動車身設置光源性戶外廣告,應當科學控制亮度,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在凈空保護區域外,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規定,向市(縣)氣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汕頭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相關工作。 屬于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在制定出讓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征求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位于公路兩側的,還應當征求有關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具體出讓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專項規劃、控制通則和實施方案。
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在公共汽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設置的;
(二)在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的;
(三)跨區設置的;
(四)在實施方案明確的揭陽市區重點管控區域設置的。
利用工地圍墻臨時設置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建設工程管理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控制通則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置地點實景現狀圖、實景效果圖;
(五)大型戶外廣告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施工圖及其資質證明。
利用在建工地樓體張貼、懸掛戶外廣告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材料,以及提交所屬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設置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設置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有關材料分別轉交同級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政府網站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自批準設置之日起六十日內(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自批準設置之日起九十日內)設置完畢。
第二十七條 除立柱式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外,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為三年。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可以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予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設置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第二十八條 舉辦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但跨區設置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舉辦活動的文件。
第三十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設置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設置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期滿之日起三日內由設置人自行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應當載明戶外廣告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戶外廣告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設置人名稱變更的,設置人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控制通則的要求。
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第三十五條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構)筑物安全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內容僅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志,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四)設置地點僅限于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五)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鈕,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影響周邊環境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和《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牌設置進行指導,招牌設置人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志,含有電話號碼、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的,視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在招牌設置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牌備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結構設計圖等說明文件;
(三)招牌設置和安全維護承諾書。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構)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統籌設計和制作并進行備案。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招牌設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五章 維護和監管
第三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兩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設置人應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健康,外觀整潔、完好、美觀。當戶外廣告和招牌損壞或者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GB5049)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設施完好;設置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不再申請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
(四)戶外廣告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責任;不得將其所有的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未經批準的戶外廣告。
第四十三條 因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需要拆除招牌的,設置人應當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七日內拆除。
招牌設置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四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管,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整改。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巡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損壞或者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間照明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GB5049)規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應當責令設置人整改;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畫面顯示不全、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行網格化管理;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抽檢數量不得低于許可數量的百分之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其他區域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清理、拆除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時拆除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未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變更手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清理、拆除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或者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的;
(二)戶外廣告未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置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招牌設置人、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履行安全維護管理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或者未做臺賬記錄的;
(二)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少于一次,或者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少于一次,或者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未開展排查的;
(三)發現安全隱患未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對設置時間超過兩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未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的,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未及時維修、更新,或者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出現斷亮、殘損未及時維護、更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揭陽市市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邊長不小于4米或單面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以特定區域、路段為單位,申請批量設置的戶外廣告,以該批量的總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市政府發布的《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