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五條 建立健全省委承擔主體責任,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及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巡視工作體制機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巡視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該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并設立若干內設機構,承擔相關工作職能。
第七條 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聯系巡視工作的省紀委副書記、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和省委巡視辦主任組成。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九條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有關決議、決定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省委巡視辦的職責是:
(一)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巡視公開和輿論宣傳工作;
(五)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七)對省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的巡察工作進行指導;
(八)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建立健全省委巡視機構與省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省委組織部工作人員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巡視人才庫。從全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挑選一定數量的黨員干部納入巡視人才庫,根據工作需要從中抽調人員參與巡視工作。巡視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員干部到省委巡視組掛職鍛煉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黨委應當明確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與省委巡視機構的聯絡工作。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除外),地級以上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政府部門和直屬機構、省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省委巡視組應當將被巡視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重點巡視對象。
第十八條 省委巡視組在每屆省委任期內,至少對省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一次巡視。優先安排對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的巡視。
第十九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 省委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省委巡視機構與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政法機關、省審計廳、省信訪局等的溝通通報機制。
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通過上述機制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特別重要或者敏感的內容,相關部門應當向巡視組組長單獨通報。省委巡視組應當督促被巡視黨組織針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主動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召開巡視動員會,發布巡視公告,公布巡視組聯系方式,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對發現的黨員領導干部重要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報告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巡視報告應當經過巡視組集體討論。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省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三十條 經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向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反饋情況,除涉及其本人的問題外,其他問題原則上都要反饋。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情況,應當對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落實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條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辦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推動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
第三十二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辦。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四條 省委巡視辦應當依據省委作出的分類處置決定,建立巡視發現問題和線索臺賬,實行統一管理、跟蹤督辦。
建立健全省委巡視辦與省委督查室聯合督辦機制,對巡視發現的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辦。
第三十六條 巡視結果應當作為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省委巡視辦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回訪等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八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在黨內通報,向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如實完整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辦理有關事項。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不按要求公開巡視整改情況的;
(七)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和省直單位、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開展巡察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巡視辦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3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印發的《中共廣東省委巡視工作暫行辦法》、2009年4月21日中共廣東省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