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我局各類人員請假審批制度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7-01-13 1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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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科(室、中心),所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管理,根據上級關于公職人員請假的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現對我局各類人員的請假審批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 請病(事)假的審批制度
(一)副科級(不含)以下人員請假二天(含)以內的,由科(室、中心)、單位領導批準,請假三天(含)以上的,由局分管領導批準,請假五天以上的應報知局長;副科長、基層單位副職,正、副科級干部請假一天(含)以上的,由局分管領導批準,請假三天以上的應報知局長;科(室、中心)、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一天(含)以內的,由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知局長,請假二天(含)以上,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批準;副處級以上干部請假由局長批準。
(二)干部職工請假三天以上應向局辦公室備案并報審,病假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診斷書,假期滿后應向批準機關和領導銷假。
二、請年休假審批制度
(一)干部、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年休假。副科級(不含)以下人員請年休假,由科(室、中心)、單位領導批準;副科長、基層單位副職,正、副科級干部請年休假,由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知局長;科(室、中心)、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年休假,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長批準;副處級以上干部請年休假,由局長批準。
(二)干部、職工請年休假應向局辦公室備案并報審,假期滿后應向批準機關和領導銷假。
三、干部、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等各種休假,請假審批手續參照年休假的有關規定。
四、干部、職工假期工資計發問題,按照揭市人發[2009]107號文件(《轉發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有關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廣東省人事廳(粵人發[2009]217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