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推動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黨政機關作為使用單位,按標準使用辦公用房;創新辦公用房閑置資產“出口”,提出6種處置利用方式。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布局和功能;
(三)規范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統籌調劑余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建設標準制定以及投資安排等,財政部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機構承擔辦公用房管理職責。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權屬的登記主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臺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臺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臺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并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并納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推進本地區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四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中央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廳(局)級及以上單位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廳(局)級以下單位的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審批權限分別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七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廳(局)級及以上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審批情況應當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閑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地方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
(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土地、人防等審查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各類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合理區分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題:堅持問題導向 嚴管用房用車——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林暉、崔靜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和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兩個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劍指”辦公用房管理六大突出問題
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重在解決哪些突出問題?
答:作為我國首部全國層面統一規范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黨內法規,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著重解決6個方面突出問題。
一是針對職責不清、邊界不明問題,具體明確機關事務等管理部門職責分工,按職履責、分工協作,主管本級、指導下級。
二是針對苦樂不均、調劑困難問題,提出權屬統一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推動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黨政機關作為使用單位,按標準使用辦公用房。
三是針對分散辦公、配套設施重復建設問題,提出加強規劃引領,優化布局,倡導逐步推進集中或相對集中辦公,促進可持續發展。
四是針對超標準建設問題,提出從嚴控制配置“入口”,明確配置方式優先級順序,統一配置標準,嚴格審核程序,首先調劑,其次置換或租用,最后才能采取建設方式。
五是針對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問題,嚴格使用管理,明確保障范圍,對于使用單位辦公用房調整安排、占用騰退以及領導干部多處辦公、調離、退休等,提出具體管理要求。
六是針對資源閑置、資產使用效益低問題,多渠道創新辦公用房閑置資產“出口”,提出6種處置利用方式,包括打通不同層級、不同系統間調劑渠道,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置換為其他符合政策和需要的資產,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出租,公開拍賣等。
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
問: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與此前的辦法相比有何變化和特點?
答:修訂后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全面實行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管理為核心,強化配備、使用、處置等全流程管理,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確保管用、實用。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是明確集中統一。著眼于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效能,明確了集中統一方向,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規定公務用車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二是堅持厲行節約。堅持保障公務和厲行節約相結合,在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兩個核心問題上作出了相應安排。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編制剛性約束,將各類公務用車全部納入編制管理,分類明確編制核定責任主體,并對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提出統一要求,防范超編制配車,嚴控公務用車數量規模。另一方面,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原則,分類細化各類公務用車排氣量、價格標準,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針對實踐中易發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違規違紀現象,采取了一些創新性手段。主要包括:推進平臺建設,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建立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管理,統籌調度使用,并通過信息化手段、加裝衛星定位系統,實時監控車輛運行軌跡,在線統計行駛里程、費用支出等信息,實現無縫監管;推進標識化管理,規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都應當統一標識,置于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公務用車在“陽光”下運行;推進信息公開,要求黨政機關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并將相關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主動“曬”出公車賬單,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監督問責違規違紀行為
問:兩個辦法就構建監督體系作出哪些規定?
答: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堅持懲防并舉,突出強調全方位監督。建立健全內外結合、上下聯動、懲防并舉的綜合監督體系,除內部自查、部門監督外,辦法提出建立巡檢考核制度,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積極引入社會監督,明確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分別針對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列出違規清單,照單究責,動真碰硬、有責必究。
修訂后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對公務用車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的監督問責,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是編織一張監督網,明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督合力;二是加強對主管部門監督,增加了針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違反編制、標準管理等5個方面的問責情形,體現出管車人也要受監管的思路理念,確保依規履行管理職責;三是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較為全面地細化了針對使用單位的問責情形,涉及9個方面,涵蓋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經費支出等全流程、各環節,實現公務用車違規違紀問題問責無死角、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