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劃、標準、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機關事務工作。
(二)統籌負責市直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服務工作。
(三)負責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不含市屬學校及公立醫院)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管理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劃轉物業管理工作,推進劃轉物業實物管理、盤活空置物業等工作。
(四)負責擬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標準、更新、購置配備等管理工作(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管理除外)。
(五)負責擬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處置集中統一管理。
(六)統籌負責廳級領導干部生活服務管理工作和市直機關集中周轉住房的規劃、調配和管理。
(七)負責全市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后勤綜合保障服務工作,制定有關購買后勤服務的統一規范和相關細則。
(八)承擔市機關大院安全保衛、后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市各套班子、市直機關各部門在市機關大院內召開的各種大中型會議、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