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以下簡稱新《行政復議法》)
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彰顯諸多亮點
今天
與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
新《行政復議法》下的調解制度
新《行政復議法》
對于調解制度的規定
新《行政復議法》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圍繞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這一目標導向,將調解作為行政復議辦案的重要內容在總則中予以規定,明確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行政復議機關對各類行政爭議都可以開展調解。 這一規定改變了以往行政復議只能對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賠償補償糾紛兩類案件進行調解的做法,將行政復議調解的對象定位為行政爭議,使行政復議機關享有對各類行政爭議廣泛開展行政復議調解的法定職權,同時賦予復議調解書剛性約束力,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現了行政復議工作內容和方式的重大創新,也將使得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效能顯著增強。 新《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行政復議調解案例 2023年12月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成功調解一起疑難工傷認定復議案件 許某是某公司經理,其工作崗位有一定特殊性,且有較大的市場業績壓力,工作地點較為自主,常態加班。2023年6月的一天,早上9時許,許某妻子稱許某起床后在家開始處理工作,當天11時許,發現許某突然跪倒在地,后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有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許某所在公司不服,向市復議辦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審理期間,市復議辦成立的“黨員先鋒調解室”的承辦人員發現,當日許某除9時許與同事商談工作外,其還接到客戶信息,催促其當天務必回復郵件并確認相關事項。 考慮到這一細節,經辦人員主動與許某家屬聯系,提醒留意許某的手機或電腦文件中是否存在許某11時左右處理工作的相關證據。許某家屬表示先前沒有專門查看許某的手機及電腦,導致未能提交有效證據。 經提醒后,許某的妻子在其電腦中發現一封還未發出的郵件,正是當天需要給客戶回復的內容,電腦顯示郵件保存時間亦是11點左右。許某的妻子將電腦連同郵件提供至相關部門,該部門經審查后,認定許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擬撤銷原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重新作出視同工傷的認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既契合中國古代“天下無訟”的思想,也彰顯了新時代的“楓橋經驗”。 深圳市復議辦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探索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新模式,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新格局,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解決好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用心用情最大限度實質性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行政復議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法治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