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實施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政許可。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許可依據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第一條規定。
二、許可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三、許可時間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注冊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許可地址
市區企業備案工作由揭陽市交通運輸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218窗口承辦(辦公電話:0663-8239956),地址:揭陽市榕城區臨江北路39號市機關辦公大院后政務路揭陽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2樓218窗口。
各縣(市、區)企業備案工作由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或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指定部門承辦。
五、許可條件
(一)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2.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道路運輸(包括行車過程中)及網絡安全相關的應急預案等。
(二)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1.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種類包含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
2.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3.互聯網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4.互聯網平臺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要求。
(四)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互聯網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并依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向企業注冊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線上服務能力申請表。
2.《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3.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
4.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數據的承諾書。內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能力;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
5.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五)線上服務能力辦理流程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規定執行。
(六)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注冊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提交以下材料:
1.《網絡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
2.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備案登記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5.分公司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
6.依相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廣東省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副本,并達到本細則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要求。
六、其他事項
行政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于2023年2月15日前抓緊按規定完成領取網絡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作。未按規定辦理網絡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將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第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特此告知。
揭陽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