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日常監管,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送修人合法權益,現將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維修行業備案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備案的經營范圍開展維修服務,并將《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
四、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五、請需辦理備案登記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持相關資料到轄區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
附件:《機動車維修標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