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市監規〔2024〕1號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揭陽金融監管分局轄內各監管支局,各有關單位:
《揭陽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揭陽監管分局
2024年7月1日
揭陽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與產業有效創新融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實現知識產權市場價值,解決輕資產的創新型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4〕2號)加快推進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運作流程,擴大扶持政策和補償基金覆蓋面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由省、市兩級財政共同出資的財政性專項資金,用于推動揭陽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以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為主實現質押的方式獲得銀行授信資金的融資模式。
鼓勵我市各銀行機構與市、縣(市、區)、鎮各級政府開展風險分擔機制下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指銀行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銀保監會令〔2023〕1號)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銀行為企業提供貸款,在貸款本金、應付當期利息到期后,獲得貸款的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產生不良貸款,經銀行依據相關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后仍無法收回的資金,包括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是風險補償金的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與相關銀行機構協商達成開展風險分擔機制項目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作協議。
第五條 風險補償金的使用原則
(一)根據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和創新發展方向,確定需要支持的企業;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決策、擇優扶持;
(三)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確保風險補償金合法、規范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一章 風險補償金的設立
第六條 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包括省、市兩級財政預算等資金。視風險補償金運作情況和上級要求,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可申請調整資金規模。新增加的資金繼續納入風險補償金總規模,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運作。
第七條 銀行機構提供不低于風險補償金10倍數額的授信額度。
第八條 風險補償金統一存入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銀行機構開設的風險補償金結算專戶。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風險補償金日常管理事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風險補償金賬戶的開立、管理、資金核算管理;
(二)負責與相關銀行機構協商達成開展風險分擔機制項目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作協議。
(三)協同銀行機構對企業產生不良貸款項目進行審核;
(四)辦理擔保資金代位清償、債務追索以及核銷擔保損失的具體事項;
(五)擬定核銷代償資金方案;
第十條 銀行機構負責風險補償金相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作為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存放機構;
(二)負責對符合風險補償金條件企業貸款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三)負責對符合風險補償金條件企業產生的不良貸款追收,落實訴訟,經法院出具判決書后,辦理風險補償金代償手續;
(四)根據本辦法,按相關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風險補償金賬戶。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從事股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業務以及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金如有省或其它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管理要求按相關財政專項資金規定另行約定。
第三章 風險補償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金主要用于推動我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開展,主要包括:
(一)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用以撬動合作銀行機構增加對企業的質押融資投放量,代為補償銀行機構對符合風險補償金條件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項目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
(二)扶持當地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三)當地政府確定的需要支持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金適用于符合以下條件的全市企業。
(一)在揭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納稅的企業;
(二)擁有能作為抵質押物的有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良好;
(四)近二年內企業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在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中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金對單個不良貸款項目所產生的貸款本息損失金額,由合作銀行和風險補償金按1:1的比例承擔,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第四章 風險補償金的運作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金的申請具體由合作銀行針對不良融資項目的損失按約定的比例金額向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和相關追償、本金損失證明,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核,經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從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賬戶向合作銀行劃付相關補償金。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若三年內貸款額未能達到放大后余額的50%,可中止合作協議,另行選擇合作銀行。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應切實做好資金管理工作,對于準入企業貸款所產生的損失總額以風險補償金結算專戶的余額為限。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追償,追償所獲資金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應將追償所獲資金按照50%的比例返還至風險補償金結算專戶。
第二十條 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并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及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
(一)對產生凈損失的貸款由合作銀行出具報告,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批,審批通過后合作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
(二)以審批時點作為終點,重新計算不良貸款本金、逾期貸款利息及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的總金額,由風險代償資金按比例多退少補的原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行文批復合作銀行應核銷的項目及金額,核銷各自貸款準備金損失部分。
第五章 風險補償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應當專款專用,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應設立專門的會計賬目,對風險補償金的活動情況進行賬務處理,指定專人管理風險補償金結算專戶和會計賬務。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并入風險補償金資金池。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風險補償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按規定進行績效自評。
第二十四條 在風險補償金操作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和合作銀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回有關款項,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鎮各級政府與各銀行機構聯合開展風險分擔機制下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作,可參照此辦法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揭陽監管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