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注冊)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2年4月14日簽訂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現有的協定成員國分別是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白俄羅斯、瑞士、中國、古巴、捷克共和國、德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意大利、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亞、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共和國、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蒙古、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蘇丹、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塔吉克斯坦、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亞共和國、斯威士蘭、莫桑比克、萊索托。
要求使用的語言:法語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
純議定書締約方:英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島、格魯吉亞、愛沙尼亞、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達、希臘、新加坡、澳大利亞。
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向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注冊,手續簡單方便、省錢。申請人可以就一個商標,遞交一個申請,按國家數繳納費用,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范圍內指定商標保護的國家。
馬德里成員國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對于希望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得到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得到保護,也可以向成員國進行逐一國家申請注冊得到保護。
注冊的程序:
1、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商標局在三十天內將申請書件(英文或法文)寄國際局;
2、國際局收到商標局轉去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后,認為手續齊備,商品和服務類別及名稱填寫正確的,即予以注冊;認為手續不齊備的,將暫緩注冊,并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齊備手續;
3、商標國際注冊后,國際局即公告。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并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協定書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一年時限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按議定書的規定,成員國可根據需要,將有權駁回時限延長至18個月);
4、國際局將注冊文件直接寄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則寄給代理人。
補救措施:商標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員國駁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駁回國家的法定程序進行申訴。
(二) 共同體商標注冊(以下簡稱共同體注冊)
申請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申請注冊,經核準注冊后可在共同體各成員國受到保護,不需再向每個國家分別申請。
共同體成員共有十五個:奧地利,比荷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
共同體注冊是雙重保護原則,共同體商標不取代國家商標,國家商標與國際商標一樣繼續存在。這一原則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例子來理解:
*如果一個申請人向共同體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共同體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共同體商標申請在共同體內部公告期間,共同體國家的在先權利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國家在先的權利人在知道的情況下容忍在后的共同體商標連續使用五年,則就喪失了提出無效或反對使用的權利,兩個商標共存,在同一地域內將會有兩個不同的商標權人。
共同體注冊對申請語言沒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體成員國的語言。但申請人在申請的同時須在英語、法語、德語、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指定一種語言,作為他人異議、撤銷或無效的語言。
注冊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體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商標注冊,然而,非歐洲國家的申請人必須委托歐洲國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體商標申請;
2、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申請后,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3、受理后,該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4、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這些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5、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補救措施:
如果商標申請被內部市場協調局裁定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體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共同體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三) 非洲知識產權成員國注冊(以下簡稱非知注冊)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在喀麥隆共和國的雅溫得設有知識產權辦公室,統管各成員國的商標事務,商標經核準后在所有成員國受法律保護。
非洲知識產權成員國有16個:貝寧,布基納法索,喀麥隆,中非共和國,乍得,剛果,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特迪瓦,馬里,毛里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赤道幾內亞。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均系原法國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冊指定使用的語言為法語。
非知組織成員國在商標領域內完全受非知組織的約束,沒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制度。
注冊的程序:
1、如果申請人不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其商標申請必須向非知組織提出,并可授權一名當地居民代理。
2、申請受理后,注冊官根據有關部門規定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3、申請若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即被核準注冊。注冊后的商標應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補救措施:
審查官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期間,如果要駁回申請,必須在聽取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答辯之后方能決定,所以申請人可以利用此答辯機會。
如果有人在異議期內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人也可以作出答辯,供審查官聽取。
如果申請人對異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四) 對基礎注冊的要求
馬德里協定規定,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其國內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國內未經商標主管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標,申請人不得將其申請國際注冊。而《議定書》則規定,申請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標在原屬國的注冊為依據,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標主管部門遞交的國家注冊申請為依據,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歐共體注冊對基礎注冊未作要求。
非知注冊對基礎注冊未作要求。
(五) 逐一國家注冊
逐一國家注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需按各國具體法律程序辦事。到上述系統的成員的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按逐一國家注冊進行。到如下國家的商標注冊申請必需按逐一國家注冊方法進行:日本、泰國、緬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撾、約旦、墨西哥、哥倫比亞、智利、伊朗、阿聯酋、南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