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市市場監管局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緊扣“一年見成效、三年大提升”工作目標,把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作為全市市場監管系統“一把手”工程,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率先在全市發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三張清單,以信用增信市場主體、賦能市場監管,助推營商環境優化提升,激發市場活力和提振市場信心,實現市場主體增量提質。截至2024年2月底,全市實有各類經營主體402062戶,同比增長16.40%。為強化正向引導,彰顯嚴打聲威,致力激濁揚清,促進守正創新,本期發布第九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典型案例。
案例一:揭東經濟開發區胡某偉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2月,揭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研判掌握的線索,聯合揭陽市公安局對揭陽市揭東經濟開發區港畔中心市場南街中段胡某偉的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經檢驗機構現場對該店在售的酒品進行快篩檢測,當事人待售的2瓶“十全大補酒”疑似添加藥品成分,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2瓶涉案“十全大補酒”進行抽樣送檢并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2瓶“十全大補酒”西地那非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食品檢出“西地那非”屬于不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二:揭陽空港經濟區某勝電器廠生產不合格電吹風案
2023年4月,揭陽市榕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揭陽空港經濟區某勝電器廠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倉庫發現存放有標注當事人中文廠名廠址的電吹風產品共5款(共4004支),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5款電吹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5款型號電吹風均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在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情況下,擅自改變產品的規格型號,生產上述5款型號電吹風共4444支(已銷售440支),貨值金額61164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揭陽市榕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電吹風3994支、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9萬多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普寧市王某義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手表案
2023年12月,揭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會同市公安局環食藥偵支隊在位于普寧市軍埠鎮一處自建房查獲王某義經營的一個名牌手表加工場所。現場查獲“ROLEX”、“RADO”、“FOSSIL”等品牌手表成品4070只、手表配件一大批,涉案金額約11694.65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等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四:揭東區某星石油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3年11月,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揭東區的揭陽市揭東區某星石油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氣站正在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現場發現有未在當事人氣站登記氣瓶40只、達到報廢條件氣瓶24只、超期未檢驗氣瓶4只,上述68只氣瓶均已充氣14.5公斤。揭陽市市場監管局現場向當事人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當事人根據指令要求將上述氣瓶抽空并送檢。經檢驗,上述24只達報廢條件氣瓶已被判報廢并作壓扁處理。
經查,當事人在對上述氣瓶進行充裝的過程中,沒有遵守充裝前后檢查并逐只記錄檢查情況規定,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據該條例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充裝已達到報廢條件氣瓶、超期未檢驗氣瓶及未在本單位登記氣瓶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0元。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五:榕城區某美容服務部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進口藥品案
2023年12月,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市衛健局依法對揭陽市榕城區某美容服務部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標示“Re N 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 A”“100UNITS”等字樣疑似為“肉毒素”的空瓶4個,以及相同標識開封在用物品1瓶;執法人員從當事人的小汽車內發現有與上述標識相同物品4盒。當事人無法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上述物品的合法購進憑證等資料。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的藥品為“A型肉毒桿菌毒素”。依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于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藥品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8]405號)相關規定,結合筆錄、翻譯材料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涉案A型肉毒毒素屬于毒性藥品、注射劑藥品,該藥品在境內外均無合法上市證明。
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揭陽市公安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