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監撤行字[2024]3號
當事人: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MA4UUNEM7K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碧君
住所:榕城區東升街道溝兒社區岐山幼兒園后側18號鋪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經營范圍:銷售:通訊產品、電子產品、塑膠原料及制品(不 含危險化學品)、五金制品、金屬材料、手機配件。(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3年10月27日本局接到林碧君舉報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及簽名取得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經查詢業務系統和登記檔案資料,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經本局核準后將法定代表人趙武斌變更為林碧君,該筆變更登記材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包含有“林碧君”簽名字樣。為查明事實,2023年11月19日本局決定對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將上述舉報線索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2023年12月30日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或相關情況線索。
2023年12月1日本局委托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對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檔案資料中簽署日期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林碧君”簽名的字跡是否林碧君親筆簽名。2024年1月16日本局收到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潮源司鑒[2023]文鑒字第007號),鑒定意見為:簽署日期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林碧君”簽名的字跡不是林碧君親筆所寫。
2024年2月2日,本局檢查人員依法對“榕城區東升街道溝兒社區岐山幼兒園后側18號鋪”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該場所為單間臨街鋪面,經詢問該場所使用人劉先生,劉先生表示該場所系其向房東租賃作為民居住所使用,并不作經營用途。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場所未見有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撥打登記的人員聯系方式,均無法聯系當事人。
2024年4月12日,本局對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發出“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公告擬撤銷2016年12月29日核準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趙武斌為林碧君的變更登記,公告于2024年5月11日期滿,本局未收到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訴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現場筆錄》(共2頁),證明當事人通過住所無法取得聯系;
證據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截圖1份(共1頁),證明本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線索的情況;
證據3.對林碧君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共4頁)、林碧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證明林碧君向本局反映其未在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任職,也并在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檔案資料中簽署日期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等資料上簽名,對當事人公司辦理該筆變更登記業務不知情;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潮源司鑒[2023]文鑒字第007號)(共9頁),證明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檔案資料中簽署日期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林碧君”的簽名非林碧君親筆所寫;
證據5.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登記檔案資料及核準變更登記檔案資料各一份(共44頁),證明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業務的情況。
鑒于本案當事人通過公司登記住所無法聯系,下落不明,且無法律責任行為人,舉報人反映沒有與當事人存在業務往來或雇傭關系,本局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發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
當事人涉嫌以冒用林碧君身份證信息及簽名的手段將林碧君變更登記為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并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本局擬撤銷2016年12月29日核準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趙武斌為林碧君的變更登記。
綜上,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撤銷2016年12月29日核準揭陽市實達電子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趙武斌為林碧君的變更登記。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六個月內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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