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監撤行字[2024]4號
當事人: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675168696H
法定代表人姓名:韓周文
住所:揭西縣五經富鎮第二管區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
經營范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種植,畜類養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3年10月8日本局接到陳志堯舉報其身份信息被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冒用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舉報線索,經查詢業務系統和登記檔案資料,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成立,登記檔案資料中《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的委派職務為副董事長及副總經理,《聘請書》中董事會簽名中包含“陳志堯”。為查明事實,2023年10月9日本局決定對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揭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核查該公司住所及其經營情況。2023年10月28日收到揭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稱未能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與該公司取得聯系;在五經富鎮第二村村委委員帶領下仍未能與該企業取得聯系?,F場撥打電話均無法聯系上相關人員。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將上述舉報線索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2023年12月30日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或相關情況線索。
2023年12月20日本局委托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對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登記檔案資料中簽署日期為2008年5月13日的《聘請書》中“董事會簽名”處“陳志堯”簽名的字跡是否陳志堯親筆簽名。2024年2月3日本局收到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潮源司鑒[2023]文鑒字第008號),鑒定意見為:1、簽署日期為2008年5月13日的《聘請書》中“陳志堯”的簽名筆跡不是陳志堯的親筆所寫。
2024年4月12日,本局對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發出“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公告擬撤銷2008年5月14日核準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公告于2024年5月11日期滿,本局未收到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訴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協助調查函》《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復函》(共5頁),證明當事人通過住所無法取得聯系;
證據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截圖1份(共1頁),證明本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線索的情況;
證據3.對陳志堯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共4頁)、陳志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證明陳志堯向本局反映其未在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任職,也并在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登記檔案資料中簽署日期為2008年5月13日的《聘請書》中“董事會簽名”處簽名,對當事人公司辦理該筆登記業務不知情;
證據4.《司法鑒定委托書》(共2頁),證明本局委托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對“陳志堯”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
證據5.《司法鑒定意見書》(潮源司鑒[2023]文鑒字第006號),證明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登記檔案資料中簽署日期為2008年5月13日的《聘請書》中“董事會簽名”處“陳志堯”的簽名非陳志堯親筆所寫;
證據6.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登記檔案資料一份(共58頁),證明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業務的情況。
鑒于當事人通過公司登記住所無法聯系,下落不明,且無法律責任行為人,舉報人承諾沒有與當事人存在任何關系,本局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發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
當事人涉嫌以冒用陳志堯身份證信息的手段將陳志堯登記為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和副總經理職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建議依據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并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本局擬撤銷2008年5月14日核準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綜上,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撤銷2008年5月14日核準揭西縣創嘉農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六個月內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