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監高新處罰〔2024〕號49-56號
當事人:揭東縣創藝裝飾設計工程部等8戶個人獨資企業(詳見擬吊銷企業名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詳見擬吊銷企業名單)
住所:(詳見擬吊銷企業名單)
法定代表人:(詳見擬吊銷企業名單)
聯系地址:(詳見擬吊銷企業名單)
本局根據監督檢查線索,于2024年3月15日,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據查:當事人未依法報送2022年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我局依法將當事人移入經營異常名錄,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沒有進行補報和向我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據國家稅務總局揭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于2023年11月29日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揭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關于<關于商請提供2022年度未年報企業中沒有納稅申報記錄或經營收入為零市場主體名單的函>的復函》及附件資料,當事人最近六個月未有納稅申報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關于吊銷2022年度未年報(沒有納稅申報記錄或經營收入為零)企業工作的線索移送函》(共1頁)、2022年度未年報擬吊銷企業名單(共1頁),證明案件的來源;
2.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審批表及名單(共3頁)、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共8頁),證明當事人2022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情況;
3.國家稅務總局揭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揭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關于<關于商請提供2022年度未年報企業中沒有納稅申報記錄或經營收入為零市場主體名單的函>的復函》及附件資料(共2頁),證明當事人最近六個月未有納稅申報記錄。
本局于2024年4月2日起連續三十日在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公示公告)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行政內容進行告知(揭市監高新罰告〔2024〕49-56號),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
揭東縣創藝裝飾設計工程部等8戶個人獨資企業未依法報送2022年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最近六個月也沒有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0〕4號)及《廣東省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工作要求,其行為構成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向本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