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調查的揭陽市善慕可貿易有限公司等590戶企業(詳見2024年擬吊銷企業名單)涉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明:揭陽市善慕可貿易有限公司等590戶企業(詳見2024年擬吊銷企業名單)未依法報送2022年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我局依法將上述企業移入經營異常名錄,據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于2023年8月8日出具的《關于商請通報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企業名單的復函》及于2023年12月14日出具的《關于商請通報廣東新富海投資有限公司等10戶企業最近六個月納稅申報記錄的復函》等證據材料,你公司最近六個月未有納稅申報記錄,上述590戶企業最近六個月未有納稅申報記錄。
上述590戶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 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已構成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本局擬對上述企業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本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送達。本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上述企業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的,請自本處罰聽證告知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電話:0663-8291530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擬吊銷企業名單(附聽證號)
2.《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揭市監聽告字〔2024〕64號—653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