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監罰告〔2024〕657號
揭西縣財尊日用品批發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你公司涉嫌冒用張志華身份信息登記為公司監事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詢業務系統和登記檔案資料,揭西縣財尊日用品批發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成立,登記檔案資料中《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的委派職務為監事。為查明事實,2024年3月1日本局決定對該舉報線索立案調查。
2024年3月1日本局向揭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核查該公司住所及其經營情況。2024年3月13日收到揭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情況說明》《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揭西縣河婆街道大同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證據提取單》等資料,稱未能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與該公司取得聯系;到河婆街道大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核實地址稱未有該企業。現場撥打電話均無法聯系上相關人員。
2024年3月22日本局將上述舉報線索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2024年5月6日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或相關情況線索。
本案經調查,當事人通過公司登記住所無法聯系,下落不明,且無法律責任行為人,舉報人承諾沒有與當事人存在任何關系,本局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發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
綜上,當事人涉嫌以冒用張志華身份證信息的手段將張志華登記為揭西縣財尊日用品批發有限公司監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建議依據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并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擬撤銷2012年11月21日核準揭西縣財尊日用品批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六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撤銷,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你公司應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本局提出要求,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劉開榮 吳曉珍 聯系電話:0663-8291530
聯系地址:揭陽市榕城區新陽東路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監督科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