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某偉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15日,揭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研判掌握的線索,聯合揭陽市公安局對揭陽市揭東經濟開發區某市場內胡某偉的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經檢驗機構現場對該店在售的酒品進行快篩檢測,當事人待售的“十全大補酒”2瓶疑似添加藥品成分,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案物品“十全大補酒”2瓶進行抽樣送檢并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據檢驗機構檢驗后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十全大補酒”2瓶經檢驗,西地那非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食品檢出“西地那非”屬于不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5日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當事人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違法經營,規避監管。該案在線索排查階段,由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與公安的執法協作,提升執法效率。“西地那非”屬于不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將“西地那非”添加在藥酒中,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食,極容易損害身體健康。揭陽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加大對違法違規食品的查處力度,結合“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切實保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揭陽空港經濟區某勝電器廠生產不合格電吹風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7日,揭陽市榕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揭陽空港經濟區的揭陽空港經濟區某勝電器廠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倉庫發現存放有標注當事人中文廠名廠址的電吹風產品共5款(共4004支),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5款電吹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5款型號電吹風均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在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情況下,擅自改變產品的規格型號,生產上述5款型號電吹風共4444支,貨值金額61164元,已銷售440支,銷售金額6240元,違法所得624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揭陽市榕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電吹風3994支、沒收違法所得6240.00元、罰款91746.00元。
【典型意義】電吹風在日常生活中用途廣泛,市場需求大,一些不良的生產廠家為了追求利益,無視國家強制標準及產品質量,生產劣質產品,不僅嚴重擾亂了小家電市場的正常秩序,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本案中,揭陽市榕城區市場監管局針對當事人生產的電吹風進行抽檢,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電吹風堅決查處,保障了電吹風產品的質量安全。
三、揭陽市揭東區某星石油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9日,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揭東區的揭陽市揭東區某星石油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氣站正在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發現有未在當事人氣站登記的氣瓶40只,達報廢條件氣瓶24只,超期未檢驗氣瓶4只,上述68只氣瓶均已充氣14.5公斤。揭陽市市場監管局現場向當事人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當事人根據指令要求將上述氣瓶抽空并送檢。經檢驗,上述24只達報廢條件氣瓶已被判報廢并作壓扁處理。
經查,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其中:已達到報廢條件氣瓶24只、超期未檢驗氣瓶4只、未在當事人氣站登記氣瓶40只,上述氣瓶充裝價62元/瓶,案值4216元,因尚未銷售,故沒有違法所得。當事人在對上述氣瓶進行充裝的過程中,沒有遵守充裝前后檢查并逐只記錄檢查情況規定。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據該條例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充裝已達到報廢條件氣瓶、超期未檢驗氣瓶及未在本單位登記氣瓶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0元。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典型意義】本案是較典型的充裝過期氣瓶的案件,當事人違法充裝充裝過期氣瓶的行為屢次再犯,揭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頂格處罰并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氣瓶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加強燃氣充裝站的監管,打擊充裝過期氣瓶行為,有利于消除燃氣領域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