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677086619D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建社
住所:揭西縣灰寨鎮向陽村原麥生廠第一層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
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家用電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4年2月21日,本局接到張志華舉報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記為公司副董事長的線索,經查詢業務系統和登記檔案資料,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9日成立,登記檔案資料中《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的委派職務為副董事長。為查明事實,2024年3月1日本局決定對該舉報線索立案調查。
2024年3月1日本局向揭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核查該公司住所及其經營情況。2024年3月13日收到揭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情況說明》《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證據提取單》等資料,稱未能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與該公司取得聯系;揭西縣向陽村委工作人員證實該地址是家庭地址,未發現有該公司,也未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
2024年3月22日本局將上述舉報線索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2024年5月6日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或相關情況線索。
2024年6月19日,本局對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發出“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公告擬撤銷2008年7月9日核準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公告于2024年7月18日期滿,本局未收到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訴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協助調查函》《情況說明》(共5頁),證明當事人通過住所無法取得聯系;
證據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截圖1份(共1頁),證明我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線索的情況;
證據3.對張志華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共3頁)、張志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居民身份證報失登記表》(共1頁),《承諾書》(共1頁)證明張志華身份證曾遺失并于2010年4月1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長嶺派出所報失,其向本局反映其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為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并承諾從未任職于該公司,與該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未簽署過該公司任何文件,與該公司無任何業務來往,對當事人公司辦理該筆登記業務不知情。
證據4.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登記檔案資料一份(共87頁),證明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業務的情況。
當事人通過公司登記住所無法聯系,下落不明,且無法律責任行為人,舉報人承諾沒有與當事人存在任何關系,本局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發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
當事人涉嫌以冒用張志華身份證信息的手段將張志華登記為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建議依據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并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擬撤銷2008年7月9日核準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綜上,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撤銷2008年7月9日核準揭陽市科亞電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六個月內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