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你公司涉嫌冒用楊嘉明身份信息登記為公司股東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詢業務系統和登記檔案資料,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經核準設立,登記檔案資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的職務為法定代表人;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的職務為執行董事(經理);在《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中系出資比例為100%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監事任職書》均有“楊嘉明”字樣的簽名。為查明事實,2024年5月31日本局決定對該舉報線索立案調查。
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榕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核查該公司住所及其經營情況。2024年7月3日收到榕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揭市監函[2024]505號>的復函》《證據提取單》等資料,稱在揭陽市榕城區東升蓮花大道望龍頭村未發現北四圍C12幢151號之202地址,也未發現存在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24年6月29日,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構成“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被本局予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1日,本局將上述舉報線索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2024年8月25日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或相關情況線索。
2024年7月17日本局委托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跡鑒定。2024年8月23日本局收到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潮源司鑒[2024]文鑒字第015號),鑒定意見為:1、簽署日期為2018年6月4日的《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監事任職書》中“楊嘉明”的簽名字跡不是楊嘉明親筆簽名。2、簽署日期為2018年6月14日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中“楊嘉明”的簽名字跡不是楊嘉明親筆簽名。
本案經調查,當事人通過公司登記住所無法聯系,下落不明,且無法律責任行為人,舉報人反映沒有與當事人存在任何關系,本局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發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相關情況公示》,至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
綜上,當事人涉嫌以冒用楊嘉明身份證信息的手段將楊嘉明登記為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職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擬撤銷2018年6月19日核準揭陽市滿佳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撤銷,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你公司應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本局提出要求,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劉開榮 吳曉珍 聯系電話:0663-8291530
聯系地址:揭陽市榕城區新陽東路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監督科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