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粵府辦〔2016〕81號),廣東省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現就改革實施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統稱企業)登記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企業原需要使用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辦理相關事務的,一律改為使用“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辦理。
二、改革前后的過渡銜接
(一)從2016年10月1日起,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原證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換發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已登記企業在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換照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回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對于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不再收繳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二)“五證合一”登記條件、登記程序、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范和營業執照樣式與“三證合一”改革相同。企業辦理相關登記所需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可登錄各級登記機關門戶網站下載,也可在各級登記機關窗口領取。
(三)已按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無需申請換照。
(四)企業辦理“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無需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涉稅事項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程序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改為企業按規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六)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