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工商〔2016〕20號
各地級以上市、佛山市順德區、珠海市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地方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法制辦(局)、國家稅務局,深汕合作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以下簡稱國家四部門《意見》)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深刻認識加快推進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重要意義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先行全面推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個體經濟在推動我省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創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快推進我省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實現"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全覆蓋,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順利實施,為我省加快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總目標和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新動力。
二、規范推進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
(一)關于我省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實施時間。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我省先行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適用范圍。我省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適用范圍為個體工商戶(含港澳居民、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
(三)關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后的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在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換照時,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和效力,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單位均要予以認可并應用。
(四)關于"一窗受理"。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公民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一窗"可以是登記機關的服務窗口,可以是登記機關委托的工商所(市場監管所、市場和質量監管所)服務窗口,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設立的綜合服務窗口。各地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五)關于"一張表"和"一套材料"。由省工商局根據國家四部門《意見》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結合我省實際,修訂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后,印發實施。
(六)關于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時,需向稅務機關進行清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清稅結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七)關于登記機關告知義務。登記機關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在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告知申請人應當依法辦理后置審批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登記機關通過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背面上所附《須知》,告知申請人依法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以及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八)關于原發證照。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換照時,登記機關無需收繳原稅務登記證。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換照時,可以提交原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登記機關賦予以原組織機構代碼為標識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原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失效。
(九)關于辦理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期限。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不設過渡期。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原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其組織機構代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十)關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的信息共享。依托我省企業"五證合一"信息歸集與共享機制,實現工商與稅務、發展改革、質監部門的信息共享。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建設完善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協調各有關部門與共享平臺互聯互通,共享"兩證整合"數據信息。省工商局將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信息等實時傳輸至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將個體工商戶清稅信息、日常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相關信息及時傳輸至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省質監局及時獲取并校核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確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庫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三、全力保障全省"兩證整合"改革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先行全面推開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是我省當前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四部門《意見》的要求,推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參與的改革領導機制,加強對"兩證整合"改革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制定本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保改革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工作協同。"兩證整合"改革涉及面廣,需要協同推進改革的各職能部門,包括證照應用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要建立工商部門牽頭,發改、經信、稅務、質監、法制等部門參與的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協作和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登記機關要堅持便捷高效的原則,為申請人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提供便利;各有關部門包括原證照應用部門要確保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與個體工商戶有關的領域和環節暢通無阻使用。
(三)加強培訓宣傳。各相關部門要迅速行動,加強改革的業務培訓和窗口管理,確保新舊制度有效銜接、平穩過渡。同時,要加強改革的宣傳和對個體工商戶的辦事指引,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使社會各界充分知曉改革、支持改革,自覺應用改革成果。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相關部門要對本部門實施改革的情況開展工作督查,推動各項改革部署落實到位。省有關單位將適時組織督查,并對各地落實改革情況進行通報,加大問責和考核力度。
(五)加強法制保障。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對與"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梳理,依法做好"立、改、廢"工作,清理、取消限制個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制度,制定、出臺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