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一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近年來,廣東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依法行政方面雖然取得明顯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領域還一定程度上存在檢查任性、檢查擾企、執法擾民等問題,對我省營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帶來不利影響。2019年以來,國家層面陸續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 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法規,對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提出新要求。
二是提升行政執法規范化的需要。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均明確要制定行政執法程序規范,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
三是推動廣東法治政府建設走在前列的需要。目前,國家層面對行政檢查行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尚未出臺統一的行政檢查規范制度。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出臺《辦法》,依法嚴格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的行動體現,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提升行政監管的公平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推動廣東法治政府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二、在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方面主要有哪些主要措施?
一是明確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遵循依法實施、權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潔透明的檢查原則,防止隨意檢查、檢查擾企、執法擾民。
二是推動執法重心下移。規定行政檢查權原則上由法定最低一級行政執法主體行使;上級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有較大影響的或者跨區域的行政檢查。
三是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要求行政檢查事項要與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權力事項保持一致,既方便社會監督,也確保行政檢查工作適應國家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和“互聯網+監管”建設有關要求。
四是實行信用監管制度。規定對被多次投訴舉報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檢查。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查信用優良的檢查對象,可以減少檢查頻次。
五是實行“綜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同一部門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多項檢查并且內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則上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六是推進行政檢查信息化。第九條規定要依托國家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開展檢查。第十九條規定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三、在行政檢查中設立“綜合查一次”制度出于什么考慮?
設立“綜合查一次”制度,主要目的是促進行政檢查高效公正便民,防止多頭執法、執法擾民。公平公正的監管執法對優化營商環境至關重要。2020年1月1日,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實施,明確要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和響應機制,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推動解決困擾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頻問題,實現從監管部門“單打獨斗”轉變為綜合監管,做到“一次檢查、全面體檢”。浙江省嘉興市率先探索將“綜合查一次”執法檢查理念引入“監管執法”中,取得較好成效。國務院把嘉興市“綜合查一次”探索經驗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實招,并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推廣。對此,廣東省也積極予以借鑒吸納。
四、行政檢查中如何保障檢查對象的權益?
一是行政檢查應平等對待檢查對象,充分保障檢查對象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是行政檢查中不得重復檢驗、檢疫、檢測和技術鑒定,禁止檢驗擾民;其他行政執法主體能夠采用法定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檢疫、檢測和技術鑒定結果的,應當直接采用。
三是不得以實施行政檢查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四是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五是行政檢查中應當加強企業權益保護;依法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五、行政檢查中為何要開展風險評估?
行政執法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目前行政執法中的不規范、不嚴格等問題尚未得到徹底解決,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特別是個別執法單位執法作風簡單粗暴,方式方法單一,極易引發一系列不穩定因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檢查風險預防和處置機制,對行政檢查可能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情形及時客觀進行風險評估,確保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