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監管效能,督促經營者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生產、銷售、用于經營性服務的工業產品及其經營者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計量器具、特種設備及其經營者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不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產品質量信用(以下簡稱質量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將產品及其經營者質量信用行為進行量化記分,并根據記分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措施。
第四條 質量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全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縣(區)局)及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的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落實本轄區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第二章 質量信用記分
第一節 記分規則
第六條 質量信用的記分對象包括產品和產品的經營者。產品的經營者分為生產者和銷售者(含用產品提供經營性服務的服務業經營者)。
產品以同一商標(品牌)的同一類別〔指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的大類〕產品作為一個記分對象。經營者以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作為一個記分對象。
第七條 質量信用記分的統計周期為36個月,自質量信用事項首次被市場監管部門確認之日開始計算。質量信用記分動態統計最近36個月的事項記錄。
第八條 質量信用記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復分和獎勵分。起始分為12分,在記分對象產生第一條質量信用記錄時賦予。記分對象如有失信事項則扣分,記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規范相關規定的,可酌情修復,記修復分。記分對象滿足獎勵規定時則加分,記獎勵分。
第九條 同一質量信用事項只記一次分。同一質量信用事項涉及多個記分對象時,多個記分對象均予以相應記分;同一質量信用事項可對應多個記分分值時,取其中的最高分記分。
同一產品〔指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型號(或者規格)的產品〕在行政監管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在180日內只記一次分。
第十條 產品的質量信用分由起始分、產品對應的質量信用扣除分、修復分和獎勵分組成;銷售者質量信用分由起始分、銷售者行為對應的質量信用扣除分、修復分和獎勵分組成;生產者質量信用分由起始分,其生產產品對應的質量信用扣除分、修復分和獎勵分,生產者行為對應的質量信用扣除分、修復分和獎勵分組成;當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涉及多個記分對象時,取其中的最低分統計。
第二節 失信扣分及修復
第十一條 產品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在行政監管部門依法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二)偽造或冒用認證證書或生產許可證書及相關標志的;
(三)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標,標示的廠名廠址不真實,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未經許可,或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未經認證的;
(五)已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外包裝上未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外包裝上未標明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
(六)未標示中文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進口產品未中文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代理商、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的;
(七)缺失產品標準(號)或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標簽標識中必要的質量、性能、警示、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全、不真實或引人誤解的;
(八)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
(九)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予以記扣分:
(一)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屬于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九)項情形的;銷售者存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制假行為,或存在銷售第十一條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產品行為的;
(二)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不合格,且屬于主觀故意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
(四)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的監督抽查、檢查中存在拒檢行為的;
(五)產品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缺陷產品,生產者未依法實施召回的;以及銷售者在市場監管部門發出通告或生產者發出通知后仍未按要求處置的;
(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不能保持發證條件仍繼續生產,或未按時辦理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手續等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
(七)銷售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要求的;
(八)銷售者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經監督抽查不合格,或屬于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項情形,且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不能追溯進貨來源的;
(九)銷售的產品經監督抽查不合格,有關市場監管部門發出通告或生產者發出通知后,銷售者仍未按規定下架或依法作其他處置的;
(十)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
第十三條 對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從重扣分。
第十四條 失信事項沒有造成產品重大社會影響或其他不良影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營者可以申請對失信扣分予以修復:
(一)經營者能證明其失信行為或結果不屬于主觀故意情形的;
(二)失信扣分對應的事項已完成整改,承諾不再發生同類問題,并經市場監管部門確認或認可的;
(三)經營者通過“粵品通”微信小程序完成企業相關信息填報,且沒有故意隱瞞產品、供貨商、經銷商的真實信息的。
第十五條 對失信扣分的修復遵循下列要求:
(一)記分對象首次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100%予以修復;第二次以上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50%予以修復;
(二)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最多予以兩次修復;
(三)扣分事項滿一個記分周期不再統計時,對應的修復分也不再統計。
第三節 獎勵加分
第十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同一記分產品經監督抽查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現不合格的,予以加分。
第十七條 經營者符合第十四條第(三)項要求,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記獎勵分:
(一)生產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且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二)生產者在市場監管部門將產品認定為缺陷產品之前,主動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并通過登錄“粵品通”微信小程序進行報備的;
(三)銷售者在市場監管部門發出不合格產品通告或生產者發出通知后15日內,主動對銷售的同一型號產品采取停止銷售或其他依法處置措施,并登陸“粵品通“微信小程序填報自查處置信息的。
第十八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同一記分對象記獎勵分的上限為2分。
第四節 記分實施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基于記分對象的質量信用事項事實,對照產品質量信用記分表進行記分。質量信用事項所對應的記分表由省局另行制定。
涉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相關的信用記分,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余質量信用事項扣分,由市局負責組織實施。信用記分對應事項由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錄入產品監管系統,并通過產品監管系統完成對應記分。
第二十條 信用扣分由省局、市局定期收集管轄范圍內記分對象的違法事項,連同相關證據材料錄入產品監管系統實施記分管理。信用扣分自相應違法事項認定文書生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信用扣分修復由經營者通過“粵品通”微信小程序提出修復申請,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決定是否予以修復,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修復分自信用扣分修復核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信用獎勵由經營者提出獎勵申請,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獎勵事實后,由省局、市局按分工通過產品監管系統實施獎勵記分。獎勵分自信用獎勵核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質量信用記分后3個工作日內,應將實施記分的信用事項、所記分值、累計分數、劃分信用等級、相關權利等信息以信件或數據電文等方式告知相關記分對象。記分對象為產品的,應告知該產品的生產者。告知對象不明確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告知的,以通告方式告知。
經營者可通過登錄“粵品通”微信小程序或“粵商通”平臺查詢本企業質量信用記錄詳情。
第五節 異議處理和糾錯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收到告知信息后,對信用事項或記分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于15日內向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轉由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核實并根據核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置,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和處置結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發現經營者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及記分情況存在錯誤的,應立即告知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更正,將更正情況錄入產品監管系統并告知經營者。產品監管系統根據異議處理結果調整記分。
第三章 質量信用分類監管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記分對象的質量信用累計記分,對記分對象的信用監管類別作如下劃分:12分以上的,劃為A類;高于6分不滿12分的,劃為B類;高于0分且6分以下的,劃為C類;0分以下的,劃為D類;未獲得質量信用分的,劃為O類。
記分對象的信用分類類別每半年調整一次。信用分類劃分為D類的,該記分的分類鎖定3年,3年后按實際記分進行信用分類。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記分情況對各類監管對象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記分對象實施一般監管。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檢查,對連續兩次以上未發現不合格或其他違法行為的,可合理降低監督抽查、檢查隨機系數等級。
(二)對B類記分對象實施跟蹤監管。
1.向相關經營者發出黃色監管提示;
2.責令經營者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并跟蹤檢查落實情況;
3.原則上對劃分為該類記分對象的產品質量每年實施1次以上監督抽查或檢查。
(三)對C類記分對象實施重點監管。
1.對經營者發出橙色監管警示;
2.責令經營者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并跟蹤檢查落實情況;
3.原則上對劃分為該類記分對象的產品質量每年實施2次以上監督抽查或檢查;
4.對經營者質量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談和培訓,督促其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四)對D類記分對象實施特別監管。
1.對經營者發出紅色監管警示;
2.責令經營者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并跟蹤檢查落實情況;
3.原則上對劃分為該類記分對象的產品質量每年實施4次以上監督抽查或檢查;
4.對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及質量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談。
(五)對O類記分對象實施反應式監管。
1.指導經營者在產品監管系統建立產品質量管理檔案;
2.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及時采取對應監管措施;
3.對發現存在產品質量信用記分的情形,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實施記分及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或其他利益相關方不得將質量信用監管類別劃分結果印制于產品標識,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第四章 產品質量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九條 記分對象質量信用劃分為A類的,其分類情況可依法予以公示。對記分對象的失信事項,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質量信用劃分為D類的經營者,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相關質量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適用“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將質量信用信息通報給發改、工信、稅務、科技、金融、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將質量信用信息向行業協會、行業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等通報,督促加強行業自律和聯合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負責或者參與質量信用監管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規范規定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規定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不代替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產品質量監督措施。
本規范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數,“高于”和“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21年6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