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1 |
對市場主體未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44000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2 |
對市場主體未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2N000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3 |
對市場主體未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超范圍經營)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44000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三條第(二)項,《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4 |
對經營者未依法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45000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三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不涉及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和符合辦照條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5 |
對市場主體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2M000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6 |
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14000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7 |
對經營者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未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169000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 |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能夠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8 |
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交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191000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9 |
對企業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610000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10 |
對企業未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207000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1 |
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226000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2 |
對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98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發布內容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3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140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十條 |
首次被發現實施該違法行為,實施該違法行為后,有關商品或服務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額較少,且能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14 |
對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04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首次被發現實施該違法行為,實施該違法行為后,有關商品或服務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額較少,且能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5 |
對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205000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 |
首次被發現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植物類冷食類經營的,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植物類冷食類經營的違法行為且上述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