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揭陽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相關市級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揭府〔2021〕22號)文件精神,我局與揭陽產業轉移工業園財政局于2021年6月15日簽訂了行政職權授權委托書,現公告如下:
一、委托權限的適應范圍
揭陽產業轉移工業園內和揭東區磐東街道轄區內的經濟事項。
二、委托的行政職權
(一)委托機關
1.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委托事項范圍內的行政職權及權限等相關行為行使檢查、監督和指導權,有權責令受委托機關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2.委托機關有權取消受委托機關在委托事項范圍內違法、越權所作出的審批決定。
3.委托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委托內容,并依法承擔受委托機關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行政所產生的行政法律后果。
4.受委托機關違法違規或者超越委托權限行使職權的,委托機關有權根據受委托機關的過錯,依法追究受委托機關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追責。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機關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職權,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行為。
2.受委托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受委托相關行政職權工作,接受委托機關監督,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本轄區受委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違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職權或者超出委托事項范圍實施委托事項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機關自行承擔。受委托機關承擔委托事項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負責協助辦理實施委托事項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案件的應訴工作。
3.委托機關授予受委托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僅用于行使委托管理權限,辦理相關受委托業務工作。受委托機關在行使委托管理權限時,需經受委托機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與委托機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受委托機關負責嚴格管理和使用,若違規使用,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受委托機關自行承擔實施委托事項產生的相關費用。辦理受委托事項必須在每季度完結后次月上旬報委托機關相關科室備案。
四、授權委托期限
從2021年6月15日起至授權委托機關取消授權委托。
揭陽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