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花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花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現行印花稅稅目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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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 范 圍 │ 稅率 │納稅義務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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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 │ 按購銷金額 │ 立合同人 │
│ 購、 采購、 │ 萬分之三貼 │ │
│ 購銷結合及 │ 花 │ │
│ 協作調劑、補 │ │ │
│ 償、易貨等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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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 │ 包括加工、定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攬合同 │ 作、修繕、 │ 攬收入萬分 │ │
│ 修理、印刷、 │ 之五貼花 │ │
│ 廣告、測繪、 │ │ │
│ 測試等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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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費用 │ 立合同人 │
勘察設計 │ 設計合同 │ 萬分之五貼 │ │
合同 │ │ 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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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安裝│ 包括建筑、 │ 按合同金額 │ 立合同人 │
工程合同 │ 安裝工程 │ 萬分之三貼花 │ │
│ 承包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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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財產租賃│ 包括租賃房 │ 按租賃金額千 │ 立合同人 │
合同 │ 屋、船舶、 │ 分之一貼花. │ │
│ 飛機機動車 │ 稅額不足一元 │ │
│ 輛、機械、 │ 的按一元貼花 │ │
│ 器具、設備 │ │ │
│ 等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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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貨物運輸 │ 包括民用航空、│ 按運輸費用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
合同 │ 鐵路運輸、海 │ 萬分之五貼花 │ │ 為合同,
│ 上運輸、內河 │ │ │ 使用的
│ 運輸、公路運 │ │ │ 按合同
│ 輸和聯運合同 │ │ │ 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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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倉儲保 │ 包括倉儲、 │ 按倉儲保管費 │ 立合同人 │ 倉單或棧單
管合同 │ 保管合同 │ 用千分之 │ │ 作為合同使
│ │ 一貼花 │ │ 用的,按合
│ │ │ │ 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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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 │ 按借款金額萬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
│ 融組織和借款 │ 分之零點五 │ │ 合同使用
│ 人(不包括銀 │ 貼花 │ │ 的,按合
│ 行同業拆借) │ │ │ 同貼花
│ 所簽訂的借款 │ │ │
│ 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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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財產保險 │包括財產、責 │ 按保險費收入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
合同 │任、保證、信 │ 千分之一貼花 │ │ 合同使用
│用等保險合同 │ │ │ 的,按合
│ │ │ │ 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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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 │ 按所載金額 │ 立合同人 │
│ 發、轉讓咨 │ 萬分之三貼花 │ │
│ 詢、服務等 │ │ │
│ 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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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產權轉移│包括財產所 │ 按所載金額 │ 立據人 │
書據 │有權和版權 │ 萬分之五貼花 │ │
│、商標專用 │ │ │
│權、專利權、 │ │ │
│專有技術使 │ │ │
│用權等轉移書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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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營業帳薄│ 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帳薄│ 立帳薄人 │
│ │,按實收資本公│ │
│ │積的合計金額 │ │
│ │萬分之五貼花。│ │
│ │其他帳薄按件 │ │
│ │貼花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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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權利、許 │包括政府部門 │ 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
可證照 │發給的房屋產 │ │ │
│權證、工商營 │ │ │
│業執照、商標 │ │ │
│注冊證、專利 │ │ │
│證、土地使用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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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