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破產法凸顯四大亮點
來源:中國財經報
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企業破產法。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平衡了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權益,一些新的亮點引人關注。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表示,市場取向、新的制度設計與可操作性是目前這部企業破產法的精髓。新企業破產法是中國市場經濟進程中的一部標志性法律。
引入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最新出臺的企業破產法中引入的全新制度,它使得破產程序更加市場化和專業化。新企業破產法把它放到比較顯眼和重要的位置,足以體現其重要性。這項制度直接決定了各方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采訪中多位專家向記者表示。
新企業破產法在第三章對管理人作出了具體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另外還明確規定了管理人的任職資格、禁止情況以及應當承擔的職責,并規定由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據了解,1986年制定的《破產法(試行)》沒有這項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職責主要由清算組來承擔。清算組負責對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其成員主要由政府部門人員組成。
“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現代國際破產法發展的主要潮流。”李曙光指出。重整程序是為了拯救出現債務危機的企業,利用這個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債務人被解散清算。“對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重整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盡可能避免因破產清算帶來的職工失業、社會財富損失等社會震蕩。”在新法通過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這樣評價重整制度。
職工利益清償體現中國特色
對于破產企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新的破產法規定,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職工工資拖欠,必須優先清償給職工,就是設定了擔保權的財產也要隨后清償;而新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則是擔保權優先清償,職工工資只能通過無擔保的財產清償。
這也就意味著:破產企業的職工工資是否優先清償,要根據何時所欠有個“新老劃斷”的安排。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認為,提出這一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于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欣新認為,企業破產法的主要作用,是通過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職工權益的保護更多應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制來完成。
政策性破產將告別歷史舞臺
“國有企業破產是起草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因為這些問題不僅涉及經濟,更關乎社會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賈志杰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198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無論從適用對象,還是對各方利益保護方面,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而1994年實施的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政策,包括對破產財產認定和債務清償順序作出特殊規定,并給予財政支持。
在新的企業破產法中,除已列入國務院總體規劃的近2000家國企外,其余約10萬戶國企將失去“特殊照顧”,轉而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方式。對于近2000家列入規劃等待破產的國有企業,企業破產法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這就意味著,等這2000家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后,我國所有企業都將受企業破產法的調整,對國有企業的‘特殊照顧’將不復存在。
范圍涵蓋所有企業法人
新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涵蓋所有的企業法人,細分起來,已經涉及到了公司、鄉鎮企業、集體企業,金融企業。與原來的企業破產法實際上只涉及國有企業相比,涵蓋范圍更廣。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還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破產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同其他企業破產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的規定相比,該法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