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應當執行其他準則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指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資產評估業務,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三章 資產評估程序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確業務基本事項、訂立業務委托合同、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進行評估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結論、編制出具評估報告、整理歸集評估檔案。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隨意減少資產評估基本程序。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下列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一)委托人、產權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資產評估報告使用范圍;
(七)資產評估報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評估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工作配合和協助等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受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滿足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控制要求,否則不得受理。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等。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依法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編制資產評估計劃,包括資產評估業務實施的主要過程及時間進度、人員安排等。
第十三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獲取資產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了解評估對象現狀,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體情況收集資產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等資料;從政府部門、各類專業機構以及市場等渠道獲取的其他資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六條 確定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上述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依法選擇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定、估算形成評估結論后,編制初步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初步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后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工作底稿、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形成資產評估檔案。
第四章 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標題及文號、目錄、聲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資產評估報告日;
(十四)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和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唯一。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并明確其定義。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基準日應當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一致,可以是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時點。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表述評估結論,并明確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包括:
(一)權屬等主要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專家工作情況;
(四)重大期后事項。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應當載明:
(一)使用范圍;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
(三)除委托人、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成為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人;
(四)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確理解評估結論。評估結論不等同于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履行內部審核程序,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法定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履行內部審核程序,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五章 資產評估檔案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檔案包括工作底稿、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資產評估檔案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重點突出、記錄清晰,能夠反映資產評估程序實施情況、支持評估結論。工作底稿分為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
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為受理、計劃、控制和管理資產評估業務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
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現場調查、收集資產評估資料和評定估算程序時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資產評估業務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檔案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資產評估檔案不得對外提供:
(一)財政部門依法調閱的;
(二)資產評估協會依法依規調閱的;
(三)其他依法依規查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本準則制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包括各項具體準則、指南和指導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財企〔2004〕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