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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4-27 18:01 瀏覽次數:- 【字體: 分享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揭陽市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于2020年8月31日前制訂出臺本轄區的實施細則,明晰責任主體,對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在實施過程中如碰到具體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揭陽市財政局     

  2020年4月16日    


揭陽市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轄區內按村及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社(以上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相關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編制預決算方案時,必須堅持量入為出、增收節支、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七條 財務年度預決算編制的收入內容包括: 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預決算編制的支出內容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并結合年度預決算收支情況,同時編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編制或委托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編制村級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財務預算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財務決算應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應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依法審議通過,報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備案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編制預決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章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委托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開展村級財務會計工作。代理服務必須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計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十一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原則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負責組建,崗位設主管會計1人,代理會計、資金會計(出納)、檔案管理若干人。擔任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農村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專業能力。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保持人員相對穩定。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實會計委托代理隊伍。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要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計委托代理服務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人員工資和運行經費。

第十三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會計委托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職責是:負責核定備用金,審核報銷單據,進行賬務處理,匯總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總賬,編制月報、季報、年報,協助編制預決算方案,嚴格按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賬務的審核把關和賬務處理歸檔。

第十五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定期實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不相容崗位工作進行獨立監督。

第十六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派人監交。交接工作完成后,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及時將新上任的人員資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監管,并加強農村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可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專戶和財政專戶外,一般不準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所有收入款項,必須先繳存上述賬戶后方可按規定程序使用,不得坐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對貨幣資金收支進行序時逐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離管理。村集體的現金、支票、印章、存折、存單、有價證券等必須專人分開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嚴禁由同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同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提請開戶銀行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并嚴格執行現金限額規定,做到日清月結。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控制現金使用,達到銀行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含本數)的收支業務,應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依法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按規定進行公開公示,開支審批手續齊全的下列情形可使用現金支付:

(一)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給予村“兩委”干部的適當補貼;

(二)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給予經聯社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適當補貼;

(三)除在村集體領取薪酬人員外,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委換屆選舉會議(不含黨員會議)等,給予參會人員的誤工補貼;

(四)依法支付的臨時勞務費;

(五)給予農村集體成員的醫療救助;

(六)向經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孤寡老人、高齡老人、傷殘人員、軍人軍屬、困難黨員及通過村規民約確定的特殊人群等發放的慰問金;

(七)支付給本村集體成員的福利補助(口糧、糧差、分紅等);

(八)支付獎教獎學金;

(九)向農戶收購農產品、農副產品的開支;

(十)因緊急情況購置搶險救災物品或設備的開支;

上款第(十)項,經手人應在事后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說明,取得合法票據并經審核情況屬實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日記賬,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做到賬實相符。抽查核對情況須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要對上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應當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優化完善農村財務監管平臺功能,制訂平臺相關制度,夯實在線監控基礎,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監督服務體系,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收款票據,并及時登記入賬。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

第二十七條上級撥款及村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二十八條 社會各界、港澳臺同胞、華僑、群眾等捐贈以及財政、農業等各級政府部門撥給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或興辦公益事業的資金均屬集體財產,納入集體賬內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捐贈者對捐贈資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贈者的意愿使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民生、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支出,壓減管理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并按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建立的收支監管流程接受監管。

第三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必需根據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或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統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做到:有事由 、有經辦人、有證明人、有審批人、有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章。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送票據進行逐一審核,在支出匯總表加蓋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審核意見,對合法合規且手續齊全的票據予以登記入賬。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予以退回,不予登記入賬:

(一)虛假開支;

(二)不符合民主討論決策程序越權審批的或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會議記錄的;

(三)每年3月31日前未能通過財務收支預算的或超過財務收支預算未能補辦程序的;

(四)開支用途不清楚或原始憑證內容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五)開支審批手續不齊全的;

(六)原始憑證票據種類不符合規定的;

(七)款項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不符合規定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的。

上款第(四)項、第(五)項,經辦人員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手續或資料的,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重新審核通過后,予以登記入賬。

第三十二條 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結報。凡支出發生后一個月內不結報的票據,無特殊原因不得再審批報銷。

第三十三條要大力推行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凡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指導意見的通知》(粵發改農經函﹝2017﹞6869號)和《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涉農辦﹝2019﹞18號)規定不需進行招投標的涉農建設項目,不實行招投標并按上述文件程序要求報賬。其它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支出,達到資產資源交易平臺交易限額的,依法經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審核后方可支出。嚴禁“化整為零”,拆分工程項目逃避資產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或公開招投標。

第六章 票證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支款項和內部往來結算時,必須按照揭陽市財政局《關于統一本市農村財務專用收據的通知》和《關于統一全市村級現金支出憑單、報銷表格、內部結算憑證的通知》的規定,使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財務專用票據。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支票等票據實行使用登記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取、登記、使用、保存和核銷手續。專用票據不準跨年度使用,使用時要求連號連本,作廢票據應當加蓋“作廢”章,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每年 10 月底前,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將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一年度使用專用票據的計劃數量報縣(市、區)財政部門;縣(市、區)財政部門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將下一年度專用票據的需求數量一次性發放到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根據工作安排,及時將專用票據發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申領專用票據實行“驗舊換新”制度,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申領專用票據時應將使用完的專用票據存根聯交回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核銷后,方可繼續領用新的專用票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在辦理專用票據核銷時,應審核專用票據數量是否齊全、使用范圍是否合法,核實無誤后書面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核銷處理。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對已核銷的專用票據存根聯,應作為會計檔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保管期滿后,由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按照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的統一布置對專用票據存根聯進行銷毀。對保管期屆滿,但有未了事項的專用票據存根聯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三十六條發生對外支出時,必須取得合法真實的票據進行會計核算。下列必須取得合法票據,不得以“白條”入賬的支出事項包括:

(一)從經營單位購買實物,未取得發票、發票內容不全或未加蓋經營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支出事項;

(二)業務招待費,未取得餐館酒店等經營范圍內且有實際經營的發票,或以其他票據入賬的支出事項;

(三)乘坐公共汽車、火車高鐵或飛機等交通工具,未取得國家規定的車票、機票的支出事項;

(四)向農戶收購農產品、農副產品,未使用當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現金支付憑證的支出事項;

(五)使用過期發票或其他不合法的票據入賬的支出事項;

(六)其他經濟業務發生,應取得合法票據而未取得的支出事項。

第三十七條 現金支出憑單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關于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規定,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按規定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發生的零星支出,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入賬。

第七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審批后進行賬務處理,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和基層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控制債權發生。除了正常業務往來發生應收款項以外,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代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以集體資產作抵押幫助其貸款或借款。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要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應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掛號信、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四十三條 對債務單位關閉、破產,依照法定程序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依法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可作賬務核銷處理,并在備查簿登記。賬務核銷后要實行賬銷案存,并將相關事實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備案。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公開與民主理財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實行公開。公布的財務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歸檔并接受審計及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及時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資料,并保證公開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對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核、監督。

第四十六條 財務公開事項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債權債務、資產資源處置、收益分配以及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等。

第四十七條 應當公開的事項,涉及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的,應當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財務、集體經濟、政府專項資金情況事項應當每月公開;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成員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定期公開的財務事項,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每月結束之日起十日內公布;及時公開的財務事項,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公布;遇到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公布的,應當及時作出說明。

第四十八條 財務公開應在村務公開欄和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群眾監督。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財務公開后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五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培訓,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績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要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履行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職能,發揮農村審計作用。根據工作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開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要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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