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規〔2022〕2號
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及相關配套制度,規范我省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進一步推進基建財務管理“放管服”改革,我廳修訂了《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現將上述實施辦法及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反饋。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5月8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
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基本建設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益與資金供給的關系。
第四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資金,防范財務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范和控制建設成本;
(四)及時準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五)加強對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并指導實施同級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對同級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全省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下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三)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四)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
務報表和資料;
(五)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六)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規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八條 按規定實行項目代建制的,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二)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三)編制代建項目竣工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代建項目其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九條 建設資金是指為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籌集和使用的資金,按照來源分為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其中,財政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十條 財政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進度等控制項目投資規模。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階段應當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籌資成本,明確建設資金來源和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具體年度預算安排數待編制年度預算時據實編列。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經營性項目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籌集。
具體項目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性質劃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目的、運營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四條 核定為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管理的規定,籌集一定比例的非債務性資金作為項目資本。
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資本的投資者除依法轉讓、依法終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資。
經營性項目的投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作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的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經營性項目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規定處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屬于國家直接投資的,作為項目國家資本管理;屬于投資補助的,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項目投資者享有;屬于有償性資助的,作為項目負債管理。
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貼息,項目建設期間收到的,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項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收到的社會捐贈,有捐贈協議或者捐贈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協議或者要求處理;無協議和要求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應當以批準的概算為基礎, 按照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模、范圍和標準以內。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細化項目預算,分解項目各年度預算和財政資金預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基建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編列預算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項目庫中產生。屬于部門預算單位的,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項目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項目資金根據資金來源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已報批立項的基建項目每年據實申請編列年度預算。實施代建制的基建項目,項目建設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征求代建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以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情況等,提出項目當年度實施所需資金,按照規定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組織實施,按照《預算法》規定完成預算執行工作。
省級項目實行項目代建制的,省級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按第
八條規定,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對發生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重大設計變更等變動事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審核。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后再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預算審核和執行管理,嚴格預算約束。
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應當以項目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減或者收回。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規定作為結余資金收回統籌。收回資金如需在以后年度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嚴格審核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細化預算和預算調整的申請,及時掌握項目預算執行動態,建立項目臺賬,跟蹤分析項目進度,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執行情況。
第四章 建設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成本是指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由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和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范圍、標準和支出責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一)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
(三)非法收費和攤派;
(四)無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據,或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
(五)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以及未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的損失;
(六)項目符合規定的驗收條件并通過驗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屬于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財政資金用于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部分,在項目批準建設后,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沒有被批準或者批準后又被取消的項目,不得繼續安排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如有結余,全部繳回國庫。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收入包括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氣、油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收入,林業工程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或者伴生的副產品、試驗產品的變價收入。
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供水、供電、供熱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經營性收入等。
符合驗收條件而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的經營性項目所實現的收入,不得作為項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并依法納稅后,其凈收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發生的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價款結算是指依據基本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等進行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2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大中小型項目劃分標準是: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不含1億元)的為大型項目,3000萬-1億元(含1億元)為中型項目,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為小型項目。
實行項目代建制的省級項目建成后,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按規定辦理竣工價款結算。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后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省級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財政廳對下放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的省級項目工程價款結算實行抽查制度。
第七章 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以及相關材料。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當數字準確、內容完整。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項目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要求編入部門決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編制項
目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實行項目代建制的項目竣工后,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及時按規定申請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和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當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五條 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和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賬目核對及賬務調整、財產物資核實處理、債權實現和債務清償、檔案資料歸集整理等。
第三十六條 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項目建設單位和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待攤投資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價值和待核銷基建支出。
第三十七條 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財政廳確定。概算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及不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省級單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省財政廳批復;其他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報省財政廳備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財政廳對下放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市縣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財政部門可以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第三十九條 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項目尾工工程,加強對尾工工程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財務關系劃轉,主要包括各項資金來源、已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及債務等的清理交接。
第八章 資產交付管理
第四十二條 資產交付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形成的
資產交付或者轉交生產使用單位的行為。
交付使用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并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實行代建制的省級項目,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完成資金清算之日起,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飛播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毀損道路修復、護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以及項目未被批準、項目取消和項目報廢前已發生的支出,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形成資產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形成資產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農村沼氣工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漁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個人的支出,形成資產產權歸屬家庭或者個人的,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形成資產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形成資產產權歸屬其他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第四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建設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道等,產權
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
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移民安置補償中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形成的實物資產,產權歸屬集體或者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產權歸屬移民的,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項目發生的項目取消和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以及設備采購和系統集成(軟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運行維護等費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建設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明確產權關系,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結余資金管理
第四十八條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結余的建設資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
第四十九條 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轉入單位的相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屬于財政資金的部分,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收回財政。
第五十條 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
形成的剩余建設資金中,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
資金應當收回財政。
第十章 績效評價
第五十一條 項目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設定的項目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中資金籌集、使用及核算的規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運營效果等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公正公開、分級分類和績效相關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重點對項目建設成本、工程造價、投資控制、達產能力與設計能力差異、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實施績效評價,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特點選用社會效益指標、財務效益指標、工程質量指標、建設工期指標、資金來源指標、資金使用指標、實際投資回收期指標、實際單位生產(營運)能力投資指標等評價指標。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對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根據年度評價工作總體安排適時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或者本行業項目績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具體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績效評價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資金籌集與使用、預算編制與執行、建設成本控制、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審核、資產交付等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項目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等的財務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財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的管理,按照規定對項目資產開展登記、評估、處置、統計、報告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
第六十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非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執行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項目建設內容僅為設備購置的,不執行本辦法;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執行本辦法。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簡化執行本辦法,但應當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資料。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和各市、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業、本地區的項目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同步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我省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2022年6月1日前已立項、待建、在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項目
建設成本管理的實施細則
為了規范廣東省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依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
(二)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
(三)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及按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
(四)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招標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行費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及其他檢驗檢測類費用;
(七)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報廢工程凈損失及其他損失;
(八)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支出;
(九)其他待攤投資性質支出。
項目在建期間的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收入沖減債務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過利息支出的部分,沖減待攤投資總支出。
第五條 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嚴格控制項目建設管理費。
行政事業單位項目建設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概算(經批準的動態投資,不含項目建設管理費)扣除土地征用、遷移補償等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為基數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實行代建制項目,在項目立項批準后,政府設立(或授權)、政府招標產生的代建單位可依據代建合同或建設管理費年度使用計劃向省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建設管理費。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建設工期長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省級項目,應當事前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未經批準的,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彌補;各市、縣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批準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一般不得發生業務招待費,確需列支的,項目業務招待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
第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比照第六條規定執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可不執行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 政府設立(或授權)、政府招標產生的代建制項目,代建管理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規定項目建設,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確需超過本規定確定的開支標準的,省級項目,應當事前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未經批準的,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彌補;各市、縣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批準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費核定和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鉤,實行獎優罰劣。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一般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應當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完成代建任務的,應當扣減代建管理費。
第九條 項目單項工程報廢凈損失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單項工程報廢應當經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鑒定。非經營性項目以及使用財政資金所占比例超過項目資本50%的經營性項目,發生的單項工程報廢經鑒定后,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部門審核批準。
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等支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細則施行前廣東省財政廳制定的項目建設成本管理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附件:項目建設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附件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
財務決算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依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行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項目建設單位一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
項目建設單位確需撤銷的,項目有關財務資料應當轉入其他機關機構承接、保管。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確需調離的,應當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相關工作。
第四條 實行代理記賬、會計集中核算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第五條 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逐項盤點核實、填列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清單并妥善保管,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文件;招標文件及招標投標書,施工、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采購等合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合同;歷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財政資金投資計劃、預算;工程結算資料;有關的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其他有關資料。建設項目單位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附表1)、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 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會計賬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券債務的清償情況;
(三)項目建設資金計劃及到位情況,財政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結余資金分配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實際完成投資與概算差異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況;
(七)歷次檢查、稽察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
(八)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九)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和建議;
(十)預備費動用情況;
(十一)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政府采購情況、合同履行情況;
(十二)征地拆遷補償情況、移民安置情況;
(十三)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項目竣工決(結)算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項目竣工決(結)算審核的,需附完整的審核報告及審核表(附表2),審核報告內容應當詳實,主要包括:審核說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審核過程發現的問題(存在問題)、意見、建議。
第十條 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概算調整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二)項目歷年投資計劃及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的復印件;
(三)檢查意見或文件的復印件,根據檢查意見進行整改的情況;
(四)建設項目所有入賬財務憑證、總賬、明細賬、工程項目盤點移交清單及財產盤點移交清單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可單獨報批,單項工程結余資金在整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一并處理。
第十二條 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財政廳確定。概算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及不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省級單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省財政廳批復;其他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報省財政廳備案。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市、縣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以不報財政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對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其中省財政廳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對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復核。財政部門可以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環節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者。外貸項目關賬后,無法歸還外方的審減資金可用于本項目的還本付息付費。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工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實施尾工工程,及時辦理尾工工程建設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內容、報表格式和批復手續;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無多算和重復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價格現象;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確;
(三)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
(四)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規范,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五)項目形成資產是否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七)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八)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間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正確;
(九)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范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項目建設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間是否存在錯誤;
(十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是否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主管部門批復的省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并依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經批準使用項目資金購買的車輛、辦公設備等自用固定資產,項目完工時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資產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按設備投資支出轉入交付使用。其中,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購置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后的金額轉入交付使用,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產價值;不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購置成本轉入交付使用。
資產在交付使用單位前公開變價處置的,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和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即公開變價金額與扣除所提折舊后設備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待攤投資,不計提自用固定資產折舊的項目,按公開變價金額與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產價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實施細則》同步廢止。
本細則施行前廣東省財政廳制定的竣工財務決算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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