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經?;?、規范化、制度化,結合我市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實際,市財政局制訂了《揭陽市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我市轄區內按村及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社(以上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辦法》的責任界限
《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責任。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二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責任,要求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相關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三是明確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職責分工,規范其權利、責任、義務、崗位設置、人員變動程序、監督和回避機制。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從建立健全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模式、服務職責和規范崗位設置等方面入手,優化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提升基層財會工作水平。二是聚焦當前村集體收支不規范問題,規范收支賬戶管理,嚴格收支管理審核流程,防范基層廉政風險。三是細化村級收支行為正負面清單,注重可操作性和實用性,提高村集體辦事效率,促進農村經濟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四是制定票據使用管理規范及程序,確保票據使用管理規范、安全,杜絕出現“白條”入賬。五是積極推行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農民工匠”承接的做法,根據省《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將涉農資金統籌使用并大力推行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小型工程項目,簡化報賬流程,節約工程成本,提高辦事效率,讓村集體經濟組織“敢花錢、花好錢、辦好事”。
四、加強政府及相關部門對農村財務管理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辦法》明確市、縣、鎮政府及財政、民政、農業農村、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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