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改局(物價局),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
為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規范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607號)、《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的有關規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20年前,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不含電費),按充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標準為0.75元。此標準為最高限價,經營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收取電費的標準按粵發改價格[2014]60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
五、以上規定從成文之日起試行二年。
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13日
抄 送:市政府辦,揭陽供電局 |
揭陽市發改局辦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發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