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經濟和信息化委 科技廳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等文件要求和規定,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做好2017-2018年地方財政補貼工作,請2017-2018年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或個人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屬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申報,逾期不予受理,具體申報資料要求詳見《關于組織申報2017-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揭市發改高[2019]1212號)。
附:《關于組織申報2017-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揭市發改高[2019]1212號)。
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