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2022年7月16日,國家能源局嚴格對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堅持最小必要、清單管理原則,全面修訂完善信用數據清單和行為清單,印發實施《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以實際行動踐行良法善治精神,為積極探索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夯實制度基石。
01.修訂背景
適應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需要。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入新發展階段。2019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相繼印發,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亟需從制度建設、工作程序和具體措施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要求。
適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后的新變化。近年來,《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后,2018年版兩個清單需要及時對標上位法規政策調整相關內容,強化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適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后的新變化。
適應服務能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新需要。近兩年來,國家能源局正在深化推進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兩個清單是加強事中事后信用監管的核心和基礎,有助于我局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有利于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為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營商環境提供制度支撐。
02.主要內容
兩個清單修訂過程中,對標《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等規范標準,立足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廣泛征求并吸收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較之2018版清單內容做了大量精簡和優化。
1. 2022年版《數據清單》主要內容。《數據清單》作為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的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包括信源單位、主體類別、信息類別、信息項名稱、數據項名稱、公開屬性、共享范圍等7方面內容。涉及國家能源局相關業務司,各派出機構,相關直屬事業單位;主體類別2類,包括法人、自然人;信息類別3類,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信息項33項(法人22項、自然人11項),根據行政審批/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裁決、行政獎勵、企業/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信息類別,規定了數據項、公開屬性和共享范圍的具體內容。附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內容釋義、數據填寫要求以及信源單位確認信息等內容。
《數據清單》還在實踐中先行一步,積極響應國家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在更大范圍推廣和使用信用承諾的有關精神,新增“信用承諾及其未履行情況信息(法人、自然人)”2項信息項,結合國家能源局重點推進的許可告知承諾制和以信用為基礎的事中事后監管,逐步形成履約踐諾的閉環跟蹤機制,豐富了監管方式,契合“放管服”改革方向,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2. 2022年版《行為清單》主要內容。《行為清單》作為指導實施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分類管理的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分為信用行為清單(法人)、信用行為清單(自然人),均包括類別、違法違規事項、行政處罰標準、信用行為分類和法規政策依據五方面內容,從電力安全、電力、煤炭、油氣、其他等5個業務類別,列舉法人違法違規事項149項、自然人違法違規事項73項(不含煤炭類和油氣類),國家能源局相關業務司和各派出機構依職權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事項做出行政處罰后,按照《行為清單》確定的“嚴重失信”“較重失信”“輕微失信”的3類標準作出信用行為分類。附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內容釋義和信用行為分類解釋。
修訂后的《行為清單》更加貼合能源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可操作性更強。其中,“嚴重失信”嚴格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規定范圍或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界定。“較重失信”和“輕微失信”的劃分,參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指引》有關行政處罰裁量幅度,通過歸納處罰結果輕重程度作出。
03.工作要求
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兩個清單的實施,嚴格按照“清單管理”的原則,規范信息歸集工作,堅持做到應歸盡歸,不得超出《數據清單》規定的信息項和數據項范圍;要建立完善認定程序,嚴格依據行政處罰結果,對照《行為清單》確定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失信行為分類認定,保證工作流程的可追溯性,避免裁量的隨意性;同時,要嚴格按照權限規范開展信息錄入、查詢、共享、使用工作,確保信息安全。
國家能源局對兩個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