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工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根據公安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在規定時限提交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機關當場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行政審批方式。
第三條除下列情形必須通過一般審批程序外,申請人可以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曾因違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
(三)曾因在適用告知承諾辦法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受到查處的。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行業培訓和指導,制作《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告知書》(下稱《告知書》)和《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承諾書》(下稱《承諾書》),在公共官方網站、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發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下載或者領取。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告知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的單位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是經營場所所在地的戶籍人口或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
(二)有固定、合法、安全的經營場所;
(三)具備從事公章刻制、備案的硬件、軟件設施;
(四)有具體明確的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崗制度;
(五)不存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
第七條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請人及其單位負責人簽章的《承諾書》;
(二)申請人的商事登記證照及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電子證照;
(三)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八條選擇采用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方式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已經知悉公安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不存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
(三)所填寫和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有效;
(四)自身能夠滿足公安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五)自承諾之日起60日內提交公安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不符合公章刻制備案條件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七)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八)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九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后,應當當場審核。
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當場提交審批所需全部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現場制作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人無法當場提交審批所需全部材料但承諾在60日內補齊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現場制作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批準,但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條《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公安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在收到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應通過資料核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真實情況進行核查,并書面反饋核查結果。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在6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對于提交虛假申請材料及作出不實承諾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申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按照規定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記錄推送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三條本辦法中的“公安機關”是指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附件:
1.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告知書(式樣)
2.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承諾書(式樣)
3.核查結果通知書(式樣)
附件1
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告知書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現就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主體和依據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廣東省印章刻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33號)以及公安部《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的通知》(公治〔2017〕529號),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審批核發《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適用對象
除下列情形必須通過一般審批程序辦理外,申請人可以選擇采用告知承諾的方式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曾因違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
(三)曾因在適用告知承諾辦法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作出不實承諾受到查處的。
三、許可條件
(一)申請人的單位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是經營場所所在地所在地的戶籍人口或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
(二)有固定、合法、安全的經營場所;
(三)具備從事公章刻制、備案的硬件、軟件設施;
(四)有具體明確的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崗制度;
(五)不存在《辦法》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
四、以承諾方式申領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由申請人及其單位負責人簽章的《承諾書》;
(二)申請人的商事登記證照及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電子證照;
(三)委托他人辦理,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對已取得印章刻制技術培訓證明,可附作參考資料。
五、承諾的內容
(一)已經知悉公安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不存在《辦法》第三條所列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
1.曾因違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2.曾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
3.曾因在適用告知承諾辦法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受到查處的。
(三)所填寫和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有效;
(四)自身能夠滿足公安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五)自承諾之日起60日內提交公安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不符合公章刻制備案條件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七)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八)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六、承諾的效力
(一)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場審核。
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當場提交審批所需全部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現場制作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人無法當場提交審批所需全部材料但承諾在60日內補齊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現場制作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批準,但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原因。
(二)除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處罰外,公安機關依法核發的《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設有效期限,長期有效。
七、事中事后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后,逾期補齊材料或違規經營的,公安機關將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公安機關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將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和提交材料屬實情況進行核查,并由兩名以上民警對申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向申請人書面反饋《核查結果通知書》:
1.核查經營場所的安全性(查看防盜、監控設施;高清視頻監控存儲容量90日以上);
2.核查刻章設備、電腦、打印機等硬件設施;
3.核查公章刻制、保管業務用房設置情況(承制國家機關公章的,必須備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或保險柜);
4.核查公章刻制管理制度是否上墻懸掛公開;
5.負責人是否與刻章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6.核驗刻章業務人員現場操作刻制印章樣品;
7.核驗申請人提供的承諾信息及材料是否屬實、公章是否備案、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是否辦理居住登記。
對核查發現申請人及經辦人身份情況、經營場所相關設施與承諾內容不符、不具備刻制條件,應列明不實承諾、不具備條件的具體事項,公安機關將要求在60日內落實整改,重新進行現場核查。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自核查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安機關應指導申請人安裝使用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通過該系統落實公章備案管理要求。
(四)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申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按照規定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記錄推送到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公安機關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加強對公章刻制單位守法經營、公章備案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力度,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承諾的,依法予以撤銷、吊銷或者注銷《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八、執法監督
(一)公安機關辦理本項業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發現公安機關及民警違反規定,存在“冷硬橫推”“吃喝卡要”收受賄賂、買賣證件等違法違紀行為,請保存證據,及時舉報反映,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及公安機關將依法核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