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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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