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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第六條規定,醫院、學校等聲環境敏感區周邊的道路,宜設置禁止鳴喇叭標志;在城市劃定的禁鳴區域的入口處,應設置禁止鳴喇叭標志;根據交通管理和環境要求,需要禁止車輛鳴喇叭的路段或區域,應設置禁止鳴喇叭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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