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換國內駕駛證,才可以駕駛車輛上路。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提供翻譯機構出具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文本。
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屬于內地居民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駕駛證申領規定的申請條件,且取得該駕駛證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一年內累計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取得境外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二年以上。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需要臨時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對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個月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停居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一年。
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未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再次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二十二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部隊駐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溫馨提示: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核發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的正式機動車駕駛證,不包括學習駕駛證、臨時駕駛證、實習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