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東巴黎萬株紗華紡織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7701906642
地址:揭陽空港經濟區炮臺鎮中心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黃海灝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委托廣東聯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你單位東北側圍墻外生活污水進入市政管網(排向揭陽空港經濟區污水處理廠)處(116°28′59″E,23°31′8″N)取水樣分析,根據廣東聯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聯環檢〔2024〕第(03055)號),所提取水樣中石油類濃度為32.6mg/L,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的0.63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聯環檢〔2024〕第(03055)號)、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高新區)罰告字〔2024〕1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及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2.7.1 裁量標準,“裁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污情況:排放B類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廢水日排放量:50噸以上200噸以下,3%;超標情況:超標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2次,3%”的規定(裁量百分值總和18%),計算罰款金額=18%*100萬元=18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整(¥1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并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