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你單位報送的《揭陽原空港經濟區污水處理廠擴建及配套管網建設工程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等有關材料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揭陽原空港經濟區污水處理廠擴建及配套管網建設工程項目入河排污口位于揭陽市榕城區砲臺鎮青溪村玉溪大道紅東碼頭南榕江下游左岸(東經116°29' 21.53",北緯23°29' 19.47"),本次擴建工程的入河排污口與首期工程入河排污口合并,入河排污口設置類型為改建,排污口分類為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為連續排放,入河方式為管道(DN200-DN600HDPE 結構壁纏繞管道),建設規模為20000m3/d,排放揭陽原空港經濟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尾水。項目服務范圍為楓江以東、榕江以北砲臺、登崗片區,服務人口為18.86萬人,納污面積為13.5km2,尾水排放標準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較嚴值。
二、審查意見
根據論證報告的分析、論證結論及專家評審意見,排污口在按照論證報告所列的性質、設計規模、地點進行設置,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論證報告的結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入河排污口計量及水質監測,嚴格達標排放,加強應急管理,防止水污染事故發生;
(二)為便于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性管理,須在排污管道留出觀察窗口,并按規范設置入河排污口標志牌;
(三)入河排污設施竣工后,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若該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放方式、排放量或主要污染物發生變化,需重新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