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尚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MA7LDCKE4B
住所:揭陽市榕城區中心路以東、東二橫路以南廠房
法定代表人:陳銳鑫
根據《關于做好我市2024年第一季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發現質量問題調查核實工作的函》(〔2024〕B118號),你單位的《揭陽市尚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80噸塑料制品、30噸硅膠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編號:5t6b39)存在相關質量問題。2024年5月8日、13日,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調查,發現珠海振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為你單位編制的《揭陽市尚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80噸塑料制品、30噸硅膠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編號:5t6b39)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的《揭陽市尚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80噸塑料制品、30噸硅膠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編號:5t6b39)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評價因子中遺漏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關污染物、建設項目概況描述錯誤、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等質量問題。
以上事實,有《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揭市環(高新區)責改字〔2024〕2號)、《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揭市環(高新區)罰告字〔2024〕2號)、《揭陽市尚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80噸塑料制品、30噸硅膠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編號:5t6b39)、《關于做好我市2024年第一季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發現質量問題調查核實工作的函》(〔2024〕B118號)、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揭市環(高新區)罰告字〔2024〕2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通報批評。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