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東巴黎萬株紗華紡織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7701906642
住所:揭陽空港經濟區炮臺鎮中心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黃海灝
2024年8月8日,我局聯合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大氣環境與輻射安全管理科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你單位正在生產,廢水、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廢氣、廢水在線監控數據顯示正常,有工人約65名。你單位堆場堆放有生物質成型顆粒燃料和煤炭,現場有工人正在使用鏟車運輸煤炭到鍋爐進行燃燒。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III類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揭府規〔2023〕7號),你單位所在的位置位于揭陽市禁燃區范圍內,你單位在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煤炭)。
以上事實,有《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揭市環(高新區)責改字〔2024〕9號)、《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高新區)罰告字〔2024〕9號)、《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III類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揭府規〔2023〕7號)、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高新區)罰告字〔2024〕9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及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類§3.12裁量標準“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2次,排放口所在區域: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罰款: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并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