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揭陽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東升街道揭陽大道東側市生態環境局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伍拾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揭陽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市生態環境局工作要求。對生態環境問題開展研究,為行政管理決策提供技術基礎服務,促進生態環保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本單位業務范圍包括:承擔環境科研和先進技術、資金引進工作,提供環境技術咨詢服務。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組織技術攻關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承擔環境技術評估工作;承擔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志認證和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的基礎性工作;協助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保護產業發展;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黨組織是中共揭陽市生態環境局第二支部,是與揭陽市廢物污染控制中心(揭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中心)建立的聯合黨支部。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本單位建立健全黨支部議事決事制度,保證黨支部切實發揮有效作用。
(二)本聯合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原則上黨支部黨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正式黨員到會方可進行。本單位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并將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支部內通報,聽取黨支部的意見建議,接受黨支部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全面加強本單位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反腐倡廉建設;對本單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任命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三)對本單位進行財務管理,決策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
(四)監督本單位運行;
(五)批準本單位工作報告;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督促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開展業務;
(二)為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活動提供保障;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辦公會。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本單位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負責開展日常業務管理、落實工作人員管理;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按要求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負責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負責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所長、副所長由舉辦單位任命、考核。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以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干部人事、資產財務、“三重一大”等方面的工作由舉辦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及日常事務管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定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崗位設置情況
根據《關于核準揭陽市環保局下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復函》(揭市人社函〔2011〕35號),核準揭陽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共設崗位6個。其中:管理崗位2個,分別為七級1個、八級1個;專業技術崗位4個,分別為六級1個、九級1個、十級1個、十二級1個。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享有免費環境技術咨詢等基本服務的權利;
(二)對本所的服務或活動進行監督、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接受本單位的技術指導;
(二)接受本單位舉辦單位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對本單位在促進服務質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業務運行應遵循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并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建立和管理市局專家抽取系統,用于環評文件質量技術復核以及其他環境類咨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家由本單位從全國網絡系統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按流程抽取;提供優質的環境技術咨詢服務,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的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及質量技術復核工作;出具技術評估意見,實行評估意見三級審核制度,對于重大敏感的項目技術評估意見須經集體討論后發出;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專家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舉辦單位的有關財務制度及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由舉辦單位統一領導、集中管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接受捐贈、資助等。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
本單位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和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規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5日經行政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揭陽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