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鄭宗文(身份證號碼:440524************)無法取得聯系,我局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惠來)罰告字〔2023〕11號)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揭市環(惠來)責改字〔2023〕12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19日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揭市環(惠來)罰告字〔2023〕11號
鄭宗文:
身份證號碼:440524************
住址: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隴田鎮仙家東樓腳四巷1號104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仙庵鎮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員對你在仙庵鎮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風向(現)埔”開辦的水溶作坊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水溶作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由生產車間明溝排向車間外南側一滲坑,滲坑連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徑10cm),該管道延伸至車間外西南側一滲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淤積于西南側滲坑,存在通過利用滲坑和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現場照片、錄像等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八、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標準”的規定,綜合計算出裁量百分值總和為45%(裁量起點10%+行為表現形式偷排2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15%=45%),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45%×100萬=45萬元。據此,我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450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惠來分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你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權利。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5日
揭市環(惠來)責改字〔2023〕12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鄭宗文:
身份證號碼:440524************
住址: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隴田鎮仙家東樓腳四巷1號104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仙庵鎮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員對你在仙庵鎮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風向(現)埔”開辦的水溶作坊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水溶作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由生產車間明溝排向車間外南側一滲坑,滲坑連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徑10cm),該管道延伸至車間外西南側一滲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淤積于西南側滲坑,存在通過利用滲坑和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惠來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惠來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現場照片等為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