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鄭宗文(身份證號碼:4405**************)無法取得聯系,我局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惠來)罰〔2024〕1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5日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揭市環(惠來)罰〔2024〕1號
鄭宗文:
身份證號碼:4405**************
住址: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隴田鎮************
2023年10月17日,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惠來分局執法人員聯合仙庵鎮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員對你在仙庵鎮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風向(現)埔”開辦的水溶作坊(沒有工商營業執照)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水溶作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由生產車間明溝排向車間外南側一滲坑,滲坑連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徑10cm),該管道延伸至車間外西南側一滲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淤積于西南側滲坑,存在通過利用滲坑和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2023年12月5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惠來)罰告字〔2023〕11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該告知書,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到潮南區隴田鎮仙家社區公開欄張貼《送達公告》,于2024年1月25日到你在仙庵鎮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風向(現)埔”開辦的水溶作坊大門處和仙庵鎮浮埔村公開欄張貼《送達公告》,同日在揭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送達公告》,以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該告知書。至2024年2月24日公告發布滿30天,該告知書送達。規定期限內,你沒有向我局申請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現場照片、錄像、《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惠來)罰告字〔2023〕11號)及我局在仙家社區公開欄、浮埔村公開欄、案涉水溶作坊大門處張貼《送達公告》照片、我局在揭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送達公告》截圖等證據為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八、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標準”的規定,綜合計算出裁量百分值總和為45%(裁量起點10%+行為表現形式偷排2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15%=45%),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45%×100萬=45萬元。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4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