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王玉波(身份證號碼:5102**************)無法取得聯系,我局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決定書。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揭市環(榕城)責改字〔2024〕20 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9日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揭市環(榕城)責改字〔2024〕20 號
王玉波:
身份證號:5102**************
工作單位:東莞市艾諾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編制信用編號:BH013265
2024年3月15日,我局對揭陽市榕城區溪南中穎五金制品廠進行檢查,發現你主持編制的《揭陽市榕城區溪南中穎五金制品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以下問題:
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揭陽市榕城區溪南中穎五金制品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
配合揭陽市榕城區溪南中穎五金制品廠改正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補充評價后報我局備案。
我局將對你改正上述質量問題情況進行監督。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