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陳偉忠(身份證號碼:4405**************)無法取得聯系,我局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處罰決定書。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4〕21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2日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揭市環(榕城)罰〔2024〕21號
陳偉忠:
身份證號碼:4405**************
住址:揭陽市市轄區試驗區橋頭居委漁湖居委******
你是位于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橋頭食品站內三樓的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7日對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工作的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屠宰及肉類加工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3號]的裁定結果,我局對上述事實依法重新作出處理,確認你(單位)存在“屠宰及肉類加工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5月2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榕城)罰告字〔2024〕12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8 裁量標準,“載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對個人:裁量起點,25%;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 ;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未建成,6%;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的規定(裁量百分比總和47%),計算罰款金額=47%*20萬元=9.4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玖萬肆仟元整(¥9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8日
地址:揭陽市榕城區望江北路榕城區政府大院內2號樓6樓
郵政編碼:522000 電話:0663-875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