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各分局:
2013年、2016年、2018年,原揭陽市環境保護局先后制定并發布了《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揭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揭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揭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揭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全市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修正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新的法律、法規的公布實施,原裁量權標準所涵蓋的違法行為、量罰細則已無法滿足當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且省生態環境廳已于2021年11月14日印發并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對現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出了更全面更合理的規定,原揭陽市環境保護局制定的《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與《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不相適應。
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決定廢止《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詳見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廢止的《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發
附件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廢止的《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
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